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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对海员劳务合作管理若干规定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85号文精神,更快更好地把厦门办成“实行自由港某些政策”、“综合性、外向型经济特区”,发挥“窗口”作用,开拓对外海员劳务合作,增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现将加强对外海员劳务合作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海员劳务合作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八字方针,增进与各国、地区人民的友好关系。
二、贯彻“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重申对外海员劳务合作的业务,统一由“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厦门经济特区轮船公司只能对核定自用船员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单独开展或变相经营此项
业务。如确须开展此项业务,应与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取得联系,统一安排,给予分包任务。
三、“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厦公司”)根据国外海员劳务市场对海员的需求,与选派船员单位(下称“选派单位”)签订聘用船员合同,合同期三至五年为限。船员每一个外派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回原单位待派,选派单位提供的船员应符合双方商定的船员
条件要求,如有不符合者,中厦公司可商请选派单位另行选派。
四、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国家以收汇为主,单位给予一定分成,个人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各外派船员的合同工资标准,分成比例如下:
⑴ 折汇人民币分配:第一外派合同期内,中厦公司30%,选派单位55%(包括船员国内工资),管理费、培训费、出国证件及船员差旅费各5%(税收比例暂未定)。第二外派合同期内,中厦公司25%,选派单位60%(包括船员国内工资),管理费、培训费、出国证件及船
员差旅费各5%(税收比例暂未定)。
⑵ 扣除船员船上津贴和成本费后,所获外汇额度分配:按省政府闽府〔1985〕64号文件中非贸易外汇部份第4条“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外汇收入,自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留成”的规定,本着多选派、多分成的原则,外派人数十至三十人,选派单
位分成30%,中厦公司分成70%;外派人数三十一人以上,选派单位分成40%,中厦公司分成60%。
五、船员工资待遇:船员津贴按现行规定不变,船上外汇收入归船员个人所得。船员国内工资标准原则上仍按原外派工资标准执行。船员的劳保福利及其他待遇(如行李托运费和国外证书费用等),按中厦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为提高外派船员素质,除有职务证书和特别专长的船员外,其他未外派过的船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择优录取,经短期的船务外语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外派。中厦公司负责培训费,选派单位负责培训人员工资等,个人负责教材费。
七、外派船员的有关出国手续的办理及其费用(包括体检费“四小牌”、值班证书费用)由中厦公司负责。船员外派期满回厦后,一切证书、证件应即交中厦公司保存。
八、船员因不称职、违法乱纪被解雇时,选派单位应另派合格船员替补,否则中厦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因解雇所发生的赔偿、旅费由选派单位或船员负责。凡被解雇的船员不得再外派。双方应密切配合,做好外派表现好的船员和有培养前途船员的深造培训工作。
九、加强船员管理,凡外派人数在半套以上,建立指定性部门领导负责制。在合同期内,得到国外公司好评时,部门长加发国内工资一个月的奖励(中厦公司和选派单位各出50%)。反之,造成事故、违法乱纪、本身模范作用差者,部门长由选派单位扣发国内工资一个月。严重者,
予以另行处理。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制订对船员待遇、福利、对外纪律、奖惩等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规定,如无不当,请转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厦 门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一九八五年十月廿八日



198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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