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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我省黄金资源蕴藏丰富,生产历史悠久,黄金生产是我省经济优势之一。各市、州、县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大矿大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办矿方针,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使我省黄金生产有一个较大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企业和个人采金的积极性,迅速发展我省黄金生产,现将我省关于发展黄金生产的若干政策性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地方采金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采金的积极性,从一九八六年起把地方采金省内应得的60%外汇额度分成的分配比例,调整为省计经委25%,省黄金公司10%,市、州10%,县15%。
二、为了鼓励国营金矿发展黄金生产,对原省直国营金矿企业实行外汇额度分成。从一九八六年起将国家按国营矿山黄金产量分配给省里的60%外汇额度,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省计经委40%,省黄金公司10%,原省直金矿企业10%。
三、黄金分成外汇,应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地方和企业使用分成外汇,须经市、州、县计委同意,省黄金公司审查,报省计经委批准。
四、改进黄金生产的奖励奖售办法,鼓励和支持发展黄金生产。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得分成外汇,除要用于进口或在国内购买生产急需的设备、材料外,可适当购买用于奖励或奖售的日用消费品。
五、实行黄金生产目标管理超产累进奖。省黄金公司对超额完成年度指令性产金计划的地区和矿山(指原省属矿山),每超产一两黄金奖励人民币两元五角;对超产指令性计划又超上年实际水平者,每一两奖励人民币五元;对超额完成全年目标计划的地区和矿山(指原省属矿山), 每
超产一两奖励人民币十元。
奖金由黄金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各单位所得的奖金,百分之五十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基金。
六、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支持和奖励集体或个体对零星分散的金矿资源进行开采。集体采金的,由省黄金公司颁发准采证。个体采金的,由所在市、州或县黄金主管部门颁发准采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采。
七、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资金能力和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持当地黄金主管部门颁发的准采证的采金农民,要积极给予贷款扶持。
八、实行黄金找矿奖励办法。黄金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部门,每提交一吨可利用的工业储量由省黄金公司给予奖金一万元,每提交一吨远景储量给予奖金5千元。对提交不足一吨,但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黄金储量,可酌情给予奖励。
奖金从黄金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九、在黄金矿山企业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由省黄金公司和市、州黄金主管部门选择一两个有条件的矿山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十、疏通地方采金物资供应渠道,落实地方采金所需物资供应来源。群众集体采金所需的物资纳入省物资供应计划,由省物资部门砍块给市、州,由市、州、县的物资部门织组供应。
十一、妥善解决黄金矿山职工家属农村户口问题。对黄金矿山井下(船上)采掘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全民或大集体固定职工和在矿山井下(船上)辅助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全民或大集体固定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农村户口可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或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十二、加强黄金管理,打击非法贩卖、走私活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及黄金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加强黄金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贩卖黄金和黄金走私活动,确保黄金产品全部收入国库。



198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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