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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便于查处偷猎和超量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活动,根据《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运输和携带我省第一类和第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含活体、皮张、标本、骨架、蛋等,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输或携带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者,必须持有《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准予运输(携带)证明》(以下简称准运〔携〕证),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持有检疫证明。
第三条 国营运输部门(含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部门)和集体、个体运输业者,承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凭准运(携)证办理承运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查验检疫证明。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应拒绝承运。
第四条 个人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业、检疫、公安、司法以及运输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由当地县(市)林业部门进行处理;其中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由检疫部门处理:属于偷猎和超量猎捕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准运(携)证由省林业厅制定样式,由县(市)林业部门印发。
办理准运(携)证,须凭批准猎捕的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起运县(市)林业部门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88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丹顶鹤 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 东北虎 老虎、大虫
3 梅花鹿 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极北小鲵
2 爪 鲵
3 竹 叶 青 竹叶青蛇
4 大 白 鹭 老等
5 黄嘴白鹭
6 白 鹳 老鹳
7 黑 鹳 乌鹳
8 白 ▲
9 朱 ▲ 朱鹭
10 白 琵 鹭
11 黑脸琵鹭
12 黑 雁
13 大 天 鹅 黄嘴天鹅
14 小 天 鹅 啸声天鹅
15 鸳 鸯
16 中华秋沙鸭 鳞胁秋沙鸭
17 蜂 鹰 雕头鹰
18 鸢 鹞鹰
19 苍 鹰 黄鹰
20 雀 鹰 鹞子
21 松 雀 鹰
22 大 ▲ 花豹、白鹭豹
23 ▲ 土豹
24 毛 脚 ▲
25 灰脸▲鹰
26 金 雕 洁白雕、红头雕
27 白 肩 雕 御雕
28 草 原 雕 角鹰、大花儿雕
29 乌 雕 花雕
30 玉带海雕
31 秃 鹫 坐山雕
32 白 尾 鹞 灰鹰、白抓
33 鹊 鹞 喜鹊鹰、喜鹊鹞
34 白 头 鹞 白尾巴根子
35 鹗 鱼鹰
36 猎 隼
37 游 隼 花梨鹰
38 燕 隼 青条子、蚂蚱鹰
39 灰 背 隼

40 红 脚 隼 青燕子
41 黄 爪 隼 草原隼
42 红 隼 黄鹰、红鹞子
43 黑 琴 鸡 黑鸡、乌鸡
44 灰 鹤 鹚▲
45 白 头 鹤 锅鹤、玄鹤
46 白 枕 鹤 红脸鹤
47 白 鹤 黑袖鹤
48 蓑 羽 鹤 闺秀鹤
49 大 鸨 地▲、羊须▲
50 红嘴巨鸥
51 斑 海 雀
52 赤 翡 翠
53 兰 翡 翠 兰袍钱狗、喜鹊翠
54 蒙古百灵
55 小沙百灵
56 凤头百灵
57 云 雀 百灵、告天鸟
58 短趾沙百灵
59 角 百 灵
60 太 平 鸟 十二黄、连雀
61 小太平鸟 十二红
62 黑枕黄鹂 黄莺
63 红尾歌鸲
64 红 点 颏
65 兰 点 颏
66 兰 歌 鸲 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 北红尾鸲 火燕
68 红胁兰尾鸲
69 戴 菊 金凤头
70 寿 带 鸟 三光鸟、长尾翁
71 金 翅 雀 金翅儿
72 高山鼠兔
73 小 飞 鼠 小鼯鼠
74 豺 棒子狗
75 棕 熊 人熊、马熊、马驼子
76 紫 貂 黑貂、大叶子
77 白 鼬 扫雪
78 伶 鼬 银鼠、高丽马
79 水 獭 水狗
80 猞 猁 林■
81 东北原麝 香獐子、山驴子
82 马 鹿 八岔鹿
83 黄 羊 蒙古瞪羚
84 斑 羚 青羊、山羊
85 金 钱 豹 幼体俗称:土豹子



198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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