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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合作的共同愿望,同意成立中国——民主德国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员会受缔约双方的委托就发展两国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
  (二)监督两国政府间或双方其他有关机构签订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方面有关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三)促进两国间的货物交换;
  (四)检查所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并确定相应措施。

  第三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民主德国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
  (二)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相互通报关于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四)委员会双方组秘书受本组主席的委托,协调常设和临时工作组的工作,准备例会的资料以及其他任务,并确保互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各方的首都举行。
  (二)例会由举行例会的所在国方组主席主持。例会的准备和组织实施由东道国负责。
  (三)会期和议程由双方组秘书提前两个月商定。紧急问题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补充列入议程。
  (四)双方组主席在两次例会之间经相互同意,可以做出书面决定,并记入下次例会纪要。
  (五)委员会每次例会的纪要由双方组主席签署。
  (六)如一方组主席要求把写入纪要的某项委员会决议需经本国政府确认时,则该决议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生效。
  (七)委员会例会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德文。

  第五条 委员会为完成其任务,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以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组。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缔约双方书面商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在柏林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德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赫·泽勒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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