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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业经市政府批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窑措施的落实,我市县(区)群众办矿致富的积极性有较大提高,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如雨后春笋逢勃发展。全市现有小煤矿一百八十五个。产量增长较快,预计今年可突破十五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
有些县(区)只知放宽政策而忽视加强管理,加上群众缺乏办矿知识,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有些地区办矿一哄而上,乱采乱挖。有的矿是在国营矿或已批准的区、乡矿井内乱开窿洞;有的矿布点过密,煤窿之间相距不到十米,上下巷道高差不到十米,相互干扰。如龙门县沙迳区竟出现上窿漏底,下窿放火烟熏,甚至下窿用炸药炸毁上窿暗井,造成人为事故,触及刑法。


二是事故多,伤亡大。原因是办矿指导思想不端正,只图出煤要钱,不顾人身安全;有些小煤矿缺乏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该购置的设备不购置,该掘的通风井巷不开掘;明火放炮,明火照明。因而今年县(区)小煤矿先后发生重大事故八起,死亡九人。其中龙门县发生重大事故四次
,死亡五人。现在还有不少不安全的隐患,对挖煤工人威胁很大。
三是管理混乱,执行政策不力,煤炭生产是一种特殊地下作业,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对开采规划、开采技术、生产安全,要加强管理,明确规定要留足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和安全技措费。但有些县(区)竟把乡镇或群众集资办煤矿的维简费挪作他用,严重影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


上述这些问题虽然是局部的,但如不加以纠正,就会阻碍小煤矿的健康发展,而且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为此,我们建议县(区)对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认真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八字方针,把小煤矿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有小煤矿开采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煤矿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3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小煤矿的实施细则。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小煤矿的现状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在此
基础上,提出对小煤矿全面整顿的方案,并成立整顿小煤矿领导小组,按照省府粤府[1983]257号和粤府办[1984]38号文件对小煤矿的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整顿。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资源,确保安全条件,逐步把小煤矿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开办小煤矿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有专人分管安全责任管理,凭证开采。开办小煤矿要向区公所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及分管安全管理人员各自审批同意后,报县(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开采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与范围开采,不得
乱采乱挖,破坏国家资源或相互争夺资源。各县(区)在现有小煤矿的整顿和清理中,对合乎开采条件者补办审批手续,发给开采证;对不合乎开采条件者要停产整顿或封闭。在国营煤矿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的小煤矿,要征得国营煤矿的同意,按划定范围开采。在市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由市煤炭总公司审批,发给开采证;在县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县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开采证。
三、小煤矿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健全安全机构,创设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矿井要限期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消灭明电、消灭明火放炮、消灭明电照明和自然通风)。其它矿井,也要逐步实现“五消灭”
。对问题多、安全状况差的小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难以解决的要关闭。对倒卖资源(按国家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搞封建把头式剥削等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小煤矿要注意留足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改善安全措施费用,坚持按每生产一吨煤提取四元,作为矿井技术改造,安全措施和设备更新,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此项资金由县(区)煤炭工业部门在收购(调拨)煤炭时统一负责扣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时,须经县(区)煤炭主管
部门批准。
五、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技术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小煤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对区、乡、镇或联办煤矿的矿长、安全员、电工、绞车工、放炮工要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才准上岗。对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发展小煤炭生产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建议各县、郊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协调解决,以利促进我市小煤矿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执行。
广州市煤炭总公司



198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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