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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农林局、财政局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农林局 财政局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等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和省农林厅苏农林字[82]016号、省财政厅苏财农[82]84号《江苏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征收育林基金的范围、标准、办法以
及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是从事采伐销售、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竹子、“三条”(紫穗槐、杞柳、腊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个体户,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二、征收标准
1、国有林育林基金:国营林场或其他国有部门、单位的木竹,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规格木材,征收十五元;每销售二千斤毛竹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征收十五元。由收购木竹的单位缴纳。如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直接供应需材单位的,应按实际销售款量,由生产单位
缴纳。
2、集体林育林基金: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价格木材、每二千斤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均征收十二元。其中收购单位缴纳九元,集体缴纳三元(从收购单位付给集体木竹价款中代扣)。
3、国营和集体单位用自产的木、竹加工林副产品(如木、竹制成品、木耳、香菇等)所消耗木竹,视同销售,应按实际消耗量,按上述规定由生产单位缴纳育林基金。
4、收购国营、集体单位和社员个人的小径材、其他竹材(连梢、次竹、斤两竹、开柄、淡杂竹等)、“三条”(包括加工成品)和其他林副产品(如白果、板栗、核桃、山楂、竹笋等),按收购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征收育林基金,一律由收购单位缴纳。
5、收购个人的规格木材、竹子、“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由收购单位按上述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的标准缴纳,但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免征。
6、个体自产自销、自用和购入的木材、毛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业产品自行消费的,免收育林基金。但从事贩运、加工销售的个人,按上述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7、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
1、国有林以及县(区)外贸、供销、商业、工业等部门(包括所属单位)收购加工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要按国家规定,定期主动缴纳,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各乡集体林以及乡、村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收购、贩运、加工销售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工商部门征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付给百分之五的代征费。
3、凡是外地来我市收购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需经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林基金,办理出运手续,否则不予经营收购业务和出境。凡是经我市过境的木竹、“三条”、林副产品,没有缴纳育林基金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补交外,并给予适当罚款。
4、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并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木竹检查管理站,负责检查育林基金缴纳、征收情况及木竹运销手续。有关征收育林基金的收据,统一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财政部门负责监印。
四、使用范围
1、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的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目费用支出。
2、集体林育林基金,用于集体林的采伐迹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更新或幼林抚育,竹林垦复,采种育苗,护林和等扶持乡村集体林场等,并优先用于原缴纳育林基金的乡村。
3、育林基金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林业部门负责征、管、用育林基金的人员的工资和必要的业务费等开支。
五、管理原则
1、按本细则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百分之七十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百分之二十交市,百分之十交省,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于翌年一月底前分别汇市农林局(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帐号7143106)和省农林厅(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帐号:7
14079003),以便统一安排用于林业事业。
2、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先存后用。要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历行节约,讲究实效,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财政、银行部门对育林基金的收支,应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抄送银行备案。对违反制度的开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4、林业部门对育林基金的收、管、用要加强管理,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乱提乱用,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198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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