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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和提高国营专业运输车辆船舶折旧率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养护好公路,加快现有公路的改造,提高车辆通过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拟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调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交通部门的专业运输车辆,由按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十二点五征收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其他企事业等社会车辆,由按费额每月每吨九十六元
提高到一百一十五元。增收的养路费,用于公路改造。
(二)为了加速车辆、船舶的技术改造,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拟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提高国营专业运输车辆、船舶的折旧率:汽车年综合折旧率由百分之六提高到百分之九点八;船舶年综合折旧率由百分之二点三提高到百分之四点八。增加的折旧基金,用于车、船的更新
改造。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



198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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