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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动人事部


复文
重庆市劳动局来文渝劳锅发〔1984〕9号,要求下放部分省级劳动部门行使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承担。根据简政放权精神,并征得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的同意,确定将原属四川省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下列权力下放给重庆市管理:
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复审时,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2.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初审权。
复审工作,我部委托省劳动人事厅组织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部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3.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定点审批权。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发证权。
5.E级锅炉设计审查批准权和制造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锅炉压力容器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审查发证权,在市级尚未成立无损检测鉴定考核委员会前,这项工作仍由省级行使,待市级成立了鉴定考核委员会,条件具备之后,即可由市行使。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力除上述部分已明确下放给市级以外,其余安全监察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因此而放松管理,影响工作。同时,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由于权力扩大以后,任务加重了,各方面的工作要跟上。请市劳动局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必要的技术力量,抓紧对监
察、检验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工作,真正负起国家监察的责任。
上述意见,对于已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单列,并赋予省级权力的省辖市和有关省,可以参照办理。



198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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