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87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建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条件
建立管理干部学院,有关部门要针对所培训干部的特点,本着需要与可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搞好专业的设置与分工。要严格按照国发〔1983〕87号文件规定,分为“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凡是既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申请“筹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筹建”工作。筹建工作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申请“开始招生”:
1.有一个热心教育事业、年富力强、能胜任高等院校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院长、副院长应由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从事过教育工作或干部培训工作的同志担任。
2.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程度,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并能胜任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要由专职教师担任,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
3.有一所固定的、在设备条件上较为完善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校舍的面积应与招生的规模相适应。根据学员的实际,以保持每个学员平均占有校舍面积二十五平米到三十平米为宜。为保证教学质量,应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与设备。在办学初期,图书资料不少于四至
六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资料应占三分之二)。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学手段也应不断与之适应。
4.学制应长短结合,一般应举办二、三年制的干部专修科和短训班。干部专修科应严格按照大专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大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结合干部培训的特点安排教学。三年制大专班,理论教学总时数,不少于一千八百课时;二年制大专班,理论教学总
时数,不少于一千四百课时。在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时分配上,要从干部教育的实际出发,合理安排。
5.有一套适合管理干部学院特点的教育、教学、考核、学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学员在校期间的考核档案。
二、审批程序
凡已具备招生条件的管理干部学院,在征得所属部、委同意后,由办学单位向市第二教育局提出“开始招生”的申请,同时抄报市教卫委、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市第二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验收后,将有关方面的意见汇总,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
始招生”后,由市第二教育局报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及其他有关部、委备案。教育部同意备案后,方能进行招生。在“筹建”阶段不得招大专班学生,可积极举办短期培训班。
三、招生对象和考试办法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市第二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招生指标,纳入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进行统一招生。干部专修科学员的入学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五年
以上的工龄,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在职管理干部。现职是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志,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报考。经过严格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低于统一划定分数线的,不得录取。短训班不参加统一考试。
四、领导与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管理干部学院,由办学单位管理,市第二教育局在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方面进行指导。
五、毕业生的待遇
凡按上述规定经过批准的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由市第二教育局验印的管理干部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学历,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短训班学员学习期满,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4年7月26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