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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新建集体商业网点分期偿还土建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两年,全市共新建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二千五百五十三个(包括郊县城镇新建的二百二十六个),其中属于市投资兴建的一千八百六十个,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六百九十三个。这批新建网点,对于方便人民生活、缓和网点严重不足,
扩大社会就业,活跃市场等,均起到了很好作用。
这批新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投资和产权管理问题,原决定属于市投资新建的,作为公产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租给经营单位使用,免租三年。为进一步扶持集体商业的巩固和发展,充分调动积极性,搞好经营管理,经过征求各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改为由网点经营单位分期偿还
土建费的办法。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市投资新建的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土建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分期偿还。还款期限,以十年为期。开始偿还日期,一般由开业之日算起。考虑到经营行业和座落地点等因素,经营单位具体还款期限可有所区别。经营情况好、偿还能力强的网点,还款期限可以提前;经营利
润偏低的行业,还款期限可以酌情延长一至二年;少数经营亏损或已经停业的网点,要抓紧进行整顿和调整,力争在短期内做到扭亏为盈后,再行偿还土建费;已经停业、在限期内又不能开业的网点,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将其房屋收回,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经营,并由其负责分期偿还土
建投资。
二、网点经营单位偿还土建费的数额,原则上以新建网点实际结算的数额为基础计算,并按照网点建筑结构和类型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属于市投资占用空地和破墙新建的网点,其土建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分期偿还。
对于少数确属占规划红线、道路、便道、河堤新建的网点,可以参照提取折旧费的办法,分期收取使用费。如遇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时,从拆除之日起,停止收费。
对于在学校院墙内,由市投资新建的网点,并由学校经营的,按现行中小学校校舍管理办法办理,不再收回土建费。
2.凡由市投资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维修新建的网点,属于公产房屋的,仍按公产对待,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再收回土建费;属于企业产的,所投资的土建费,原则上应予收回,收回土建费的数额,应视具体情况核定。
3.凡由市投资购置的活动板房、售货亭,原则上可按购置原值收回,收回的数额,可视具体情况核定。
4.为调换房屋改建网点,由市投资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作为公产,交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其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投资不再收回。
5.对于在新建网点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和经市、区批准的施工损失,可不再偿还。
经营单位分期偿还的土建费,可在税前列支。
三、市内各区收回的土建费,应全部留归本区,作为发展集体商业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
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市预拨给各市区新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建设资金,按结算后的余额,全部上交市财政局,连同市财政结存的集体网点建设投金,一并作为市发展集体商业的专项资金,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掌握使用,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各区要按照核算后应收回土建费的数额,由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与各经营单位签定还款协议,具体还款作法由各区自行确定。还款期间,网点房屋由经营单位保管自修。应还款数额全部还清后,网点房屋即归经营单位所有。新建网点占用国有土地的,要按规定办
理土地使用手续。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协议规定如期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对于无故拖欠的,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扣还。如在还款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还款协议的,经区审核批准,可更改原还款协议。
四、市内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区网点办公室、集体经济办公室、财政局、生产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调查,摸清底数,并按照上述要求,对网点经营单位所应还款的数额、期限、需要减免的项目和数额进行分析,具体核查、审定。
各区要抓紧进行测算汇总,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网点办公室、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198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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