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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下放粮食财务体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领导和监督,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搞活粮食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实行钱随粮走、财粮挂钩、预算包干、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下放的范围和办法
这次下放的粮食财务主要是粮油提价补贴和经营盈亏(即费用补贴,下同)两项。这两项财务,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管理,但不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年终时专项进行结算。
(1)粮油提价补贴下放办法。粮油提价补贴,按一九八四年省给各地市粮食销售包干指标和食油销售计划指标中应当给予补贴的部分,计算应补贴的包干指标,由省财政包给各地市财政(分地市的补贴包干指标见附表一),地市也可包给各县(市、区下同)财政,均实行“节余留用
,超支自负”的办法。
县财政对粮食部门销售粮油的提价补贴不搞包干,采取按月预拨年终按实际销售统一结算的办法。
(2)经营盈亏下放办法。经营盈亏包括粮食商业(平价粮油)、粮油工业、运输、饲料、其他企业和议价、食品经营等项目的盈亏,按各地市一九八三年的实际盈亏剔除一次性补贴后作为基数,再根据一九八四年的变化因素,确定各地市的盈亏包干指标,由省财政包给各地市财政。

同时,根据盈亏相抵加上利润留成、归还借款(借款必须是用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等因素,确定各地市的包干退库指标(分地市的一九八四年包干退库指标见附表二),地市也计算确定各县的包干退库或交库指标。各级财政对粮食部门的盈亏包干,以包干通库指标为依据,根据月份
粮食财务电讯报告及时拨款或缴款,年终统一结算。县粮食局对所属企业一般不搞盈亏包干,可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行制。
各县粮食部门对包干退库或交库指标实现减亏增盈后,其减亏增盈部分,百分之三十留给县粮食部门,百分之七十由省、地市、县财政按二、二、六的比例分成;如果增亏减盈,其增亏减盈部分,百分之十由县粮食部门用自有基金抵补,百分之九十由省、地市、县财政按二、二、六的
比例分担。
二、需要单独结算的几项财务
(1)财政供应粮油、专项(事业、工业)用粮用油和奖售粮,超过基数(计划)销售的部分,省上安排的由省财政负担经营费用补贴和应支付的提价补贴,地市或县自己安排的由地市或县财政负担经营费用补贴和应支付的提价补贴;低于基数少销的部分,由省财政相应扣减。
(2)省外调拨粮油的运杂费和经营费用,已按各地市一九八四年省外调拨计划数(分地市的调拨计划数见附表三)计入盈亏包干指标之内,年终按实际执行情况结算,对超调或减调的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费用补贴或扣减;如果由于省外调拨减少而使用省内区间调拨增加,可以在顶抵
之后再确定费用的拨补或扣减。
(3)粮油全部储存量(包括露天堆放),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以县为单位按季进行结算,超过上年同期平均储存而多购多储的粮油(不包括国储粮油的新增部分,这部分由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规定拨补),由省财政按粮食每万斤每季补贴三十元,油脂(包括油料折油)每万斤每季
补贴一百二十元。如果储量减少,则对原来仓库利用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县,按减少部分和上述补贴标准计算,相应进行扣减;对原来仓库利用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下(包括百分之七十)的县,可不予扣减。
(4)各地市粮票、料票投放、回笼差额影响的盈亏和提价补贴,年终由省财政按实际定额,收大于支的给予拨补,支大于收的进行扣减。
以上各项需要单独结算的财务,由县级粮食部门按期编报专项结算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经共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拨款或扣款。
三、其它几个问题
(1)粮油工业、运输企业、议价经营和附营业务的利润,一九八三年的基数部分仍按省粮食局给各地市和直属企业规定的不同比例(全省平均是百分之二十)留成,一九八四年增长部分的留成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生产经营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和其他企业的利润,一九八三年的基数部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留用,一九八四年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2)省和地市粮食局集中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一九八四年仍按原规定执行;一九八五年以后,改为由基层企业照章提取后,再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的办法。
(3)简易建筑费,仍由省粮食局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分配下达。
(4)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后,减亏增盈留成部分和预算结余,各级财政不得在当年安排支出,要到下年减亏增盈基本定局后方可安排使用,拿出一定数额用于粮食加工设施建设。
(5)粮食部门的一切资金和财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随意占用、转移和平调。有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统计制度等,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6)为了统一口径,粮食企业的财务决算统按财政年度办法。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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