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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关于落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外经贸委、市经委《关于落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自一九七八年以来,我市有关工(农)贸部门密切结合,积极对外开展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到今年五月中旬,共对外签约五百三十七项,工缴费和补偿贸易额三千四百九十一万美元,其中引进设备总值二百四十二万美元,实际收汇一千九百九十五万美元,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由于有些政策性问题长期不够落实,对这项业务的开展有一定影响。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我市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向前推进一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外贸局、天津海关等有关部
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承担加工装配企业免税期限的计算,以企业有工缴费收入之日起计算,免税三年。对承担多种加工装配产品的企业,也可以分别按各个产品开始有工缴费收入之日起计算,免税三年。
对外承担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含外贸自属加工厂),三年免税期满后,个别企业的加工装配利润率低于10%,恢复征税有困难的,可继续减免工商税。
对外承担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含外贸自属加工厂)加工装配的产品,三年免税期满后,其应缴纳的加工装配产品工商税,暂不予恢复征收。
外贸公司对外商承揽的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以加工方式加工的产品,外贸公司应缴纳的委托加工产品工商税,可暂不征收。
二、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含外贸自属加工企业)中的国营企业由于免交工商税、集体企业由于免交工商税和所得税而增加的利润部分,全部用于发展生产;加工装配实现利润的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的比例,最
多不得超过留用利润的10%。对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外贸生产企业,可从其对外加工装配所实现的利润中,提取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按代理关系办理,收取2%-3%的手续费的,外贸公司可从手续费中提取50%做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按购销或委托加工关系办理,有盈利的,外贸公司可从盈利中提取10%做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各企业按上述比例提取的福利和奖励基金,可与该企业的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捆在一起使用,可适当增加奖金发放数额。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奖金税。
三、对外开展补偿贸易企业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筹解决;如确有困难的,由市经委会同人民银行市分行协助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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