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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现予颁发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订)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装运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在装货前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不准装运。
第三条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船舱法定检验的范围:
一、散装食用油
二、各种冷冻、冷藏食品
三、散装粮谷、油籽
四、每批一百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梁、面粉、大豆、蚕豆、赤豆、豌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仁、花生果、食糖)。
第四条 凡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装运技术条件:
一、干货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设施完好。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二、冷藏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设施完好,温度符合规定。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三、油舱:清洁,干燥,无异味,前航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部门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应在验舱两天前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请办理船舱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
第六条 承运人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装运技术条件,事先进行清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商检机构派员登轮检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船舱发给验舱合格证书。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验舱合格证书接受船方“备装通知”,港务部门凭验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船作业。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商检机构派员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
复验仍不合格者,承运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装运技术条件,并重新申请检验。
第八条 商检机构执行船舱法定检验,收取检验费及附加费。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对应施法定验舱范围以外的船舱,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船舱检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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