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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九七九年以来,我省大部分工商企业逐步建立了经济责任制,取得了不少经验,涌现了一批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先进企业。去年下半年国营企业又普遍实行了利改税,也初见成效。但是,在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仍然存在,多数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还不完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
内部职工之间吃“大锅钣”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经济效益不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改税将实行第二步,工商企业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而我们一些领导同志对这种新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同志还存在着“农业地委”、“农业县委”的思想,只抓
农业,不重视工商业,还有些同志受老框框、老套套的影响,不想进行改革,不研究工商业的政策问题,甚致对已进行的小改小革设置障碍,百般挑剔。这种状况必须坚决改变。发展工业,搞活商业,同农业一样,一靠政策,二靠科学。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志必须适应新形势,
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阻力和障碍,大胆改革。改革不怕失败,但不允许不改革,因为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我们一定要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坚持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开创经济工作的新局面。
一、衡量政策的是非标准归根到底是看能不能使人民尽快富起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使企业留利和职工个人收入都有所增长。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企业和职工,由于辛勤努
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先富起来。凡是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能够保证国家增收和企业多得的办法,都是好办法,都可以探索、试验和实行。
二、为了鼓励各地增产增收,各市、县今年财政收入超过去年实绩的,其超收部分,在原定超收留成比例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至十,超收越多,留成比例越高。如今年财政收入与去年实绩相同,其超过八二年包干基数的部分,仍按原定比例分成。
三、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实行交纳调节税办法的,如今年计税利润(含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五以上,原则上将超过百分之十五部分的调节税,由财政部门核定并用适当办法返还给企业,以利于企业发展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微利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困难的,经过市县批
准,可免征或适当减征所得税,如征收调节税的应予免征。去年扭亏的企业今年不搞利改税,可采取定额上交或利润分成等办法。科研单位的科研收入不予征税。乡镇企业的税收问题,按中发[198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我省今年要按照国务院部署,选择几个骨干企业试行首都钢铁公司利润上交递增包干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必须产品适销对路,亟待技术改造、有发展前途,并经过企业整顿验收合格。
五、国营亏损企业(或行业)要继续实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包干办法。凡属政策性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递减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一定三年不变。凡属经营性亏损,要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适当给予亏损补贴,减亏对半分成,超亏不补;超过期限的,一律不
再补贴。企业新发生的亏损,不予承认。
六、要认真总结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经验,使之不断提高,逐步完善。领导干部、科室人员和工人都要建立责任制。有些企业内部尚未建立责任制的,必须在今年第二季度建立起来。
企业内部责任制的具体形式,要从各单位实际出发,多种多样,不搞“一刀切”。但不论实行哪种责任制形式,最主要的一条都要与经济效益挂钩,都要认真学习推广首钢经济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实行经济核算,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指标先进合理,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商业企业必须
注意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要大力推行承包责任制。企业内部,均应当实行各种形式的层层承包。由厂矿一直包到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和个人。小型企业也可实行承包经营,可以由集体承包,也可由厂长(经理)或职工个人承包。承包合同要坚决兑现,有功者应予奖励,完不成任务者应负经济责任。目前我
省棉布积压严重,可以实行推销承包,推销津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要积极推行部分工资浮动制。把职工的部分工资和奖金(或包括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捆在一起,联系企业经济效益好坏进行上下浮动的办法,应在全省积极推行。实行这个办法,对克服吃“大锅饭”,提高效益都比较好,但工作量比较大,也有一定的阻力,企业的领导同志,不要
怕麻烦,不要怕困难,要勤于研究,精于指导。
凡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只要定额先进,单价合理,不增加单位成本中工资含量,保证质量,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有条件的车间、班组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的,超过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一半可进入成本,
一半由企业承担。
建筑行业可以推行“栋号包干”,按照全优工程的要求,采取计件工资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办法,工资全额浮动。
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更应灵活一些。可以象农村那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由职工分配。工业集体企业应积极推行“除本分成”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所得都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上下浮动。各地、市也可选择一、两个国营小型工业企业进
行试点。集体商业企业可联系经济效益实行浮动工资等各种责任制。
七、改革国营企业奖金发放办法,不再按标准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控制,试行与经济效益挂钩。
地、市奖金指标要与工商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挂钩。具体办法是:各地以省核定的当年奖金指标,除以当年工商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计划,分别得出奖金率。工商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实绩,乘以核定的奖金率,就是各地可以掌握的奖金指标。上交财政收入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奖金
指标按比例同步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部分按奖金率减半计算。没有完成上交任务的,奖金指标按比例下浮。
企业奖金指标也随经济效益高低上下浮动,使经济效益不同的企业在发放奖金上有明显差别。各地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地、市奖金指标的前提下,分别确定奖金率,一般可用上交利润(含所得税)奖金率,有的也可用利税(实现利润和工商税)奖金率。为防止消费基金增
长过快,企业奖金增长幅度应随上交利润(或利税)的增长幅度,“小超同步增长,大超分级递减”,但不予封顶。没有完成利税任务的要扣减或不发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政策性亏损企业,减亏视同盈利,也可适当提奖。
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必须根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严格考核,进行奖惩。要敢于拉开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坚决克服平均主义,不许再采用综合奖。对技术革新有贡献的,应予奖励。
八、集体企业的奖金发放应该搞得更活一些,奖金可以没有限额,但一定要与经济效益挂钩,按经济效益增长比例增加奖金。企业的发奖额经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其他部门不得乱加干涉。
九、目前,不少企业留利部分上交主管部门过多,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今后集体工业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留利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国营企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者外,原则上不要上交。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十、必须加强工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象马钢公司那样,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推行经济责任制的每个环节,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思想,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办好企业、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十一、要在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扩大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确立企业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干部管理权限应逐步下
放,厂长应有权任免行政职能科(室)和车间的负责人。
十二、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总揽全局,要象抓农村责任制那样,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政策研究,注意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做改革的促进派,满腔热情地
支持和领导这项改革,要时刻不忘党的总目标,并使自己领导的业务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党的总目标。要用整党的精神检查纠正过去不利于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各级经委负责,财政、税务、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此通知请翻印发到各厂矿、商店,并请各单位负责同志向职工宣讲,组织讨论贯彻。贯彻执行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地、市、县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亦请抓紧报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备考核。




198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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