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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工企业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工企业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工企业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市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全市共有生产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三个,年产四万六千二百吨;使用液化气的工企单位八百四十九户,其中,用于化工生产的一户,年用量一万三千二百吨;用做能源的八百三十四户,年用量五千七百四十
九吨;用于职工生活的十四户,年用量四千零六十五吨。由于这些单位大部分是老企业,座落在市内居民区,不安全因素很多,增加了市区火灾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势必大面积蔓延,不仅严重威胁居民安全,而且极易造成大火。其主要问题是:

一、工业用气储存量大,对居民威胁严重
工业用气单位用气储存量在五十公斤以上的,共有四十四个,其中的二十三个单位拥有液化气贮罐一百零九个,总容量达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八立方米,能储存液化气九千二百七十九吨。且大部分在市内居民区,与居民住宅毗连,没有防火间距,有的曾多次发生跑气和燃烧爆炸事故。如
天津第一染整厂,座落在河北区小王庄,每天使用液化气四千公斤,共有三个贮罐,经常贮气二十五吨,距居民户仅十五米远。该厂一九八二年使用液化气时,曾发生过爆炸,当场炸死、炸伤各一人,幸未波及居民。国营印染厂有三个液化气罐,总贮量达三十吨;第九玻璃厂有一个液化气
贮罐,贮量六吨。煤气公司用汽车槽车给以上两个单位送气时,曾发生过大量跑气事故,由于及时熄灭了四周火源,才未造成重大燃烧爆炸事故。

二、工企单位自建液化石油气站管理混乱
为解决职工生活用气问题,目前已有十四个工企单位建立了液化气灌站,据不完全统计,共有液化气小钢瓶三万九千四百一十二个,供应三万三千八百三十三户职工居民用气。液化气的来源,除大港油田自己生产和少数单位由国家调拨的一部分外,大部分是通过各种关系,从山东、北
京、兰州、辽阳等地购买议价气,管理比较混乱,无检验制度。由于各单位自己采购的钢瓶型号不统一,有的不是国家批准定点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对职工用气也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隐患较多。还有些单位随意发展关系户用户,仅新港船厂就达一千七百户,约占本厂职工用气
户的二分之一。这给我市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三、商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火险隐患较多
我市商业、饮食业使用液化气的已有六十五户,大部分集中在繁华的商业区,地势窄小,建筑易燃,火源较多,极易发生大面积火灾。如天津烤鸭店每日用气一百公斤,康乐二分店每日用气四十公斤,储存量都在二十瓶左右,储存、使用液化气的部位与居民住宅仅一墙之隔,烤鸭店楼
下使用液化气,楼上是营业厅,木地板,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为加强对液化气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市经委加强对液化气能源的管理。各生产厂生产的液化气,除供应国家计划调拨的单位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批准,不准私自销售或以液化气作交易。各供气、售气单位供应液化气,必须查验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登记证。对私自销售、交换或随意供气的,
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罐站(包括服务供应站),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依照《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三、各有液化气站的工企单位,应对所发展的液化气用户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供气;钢瓶不合格的不准充气,并定期进行检验,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供气单位的责任。
四、对使用液化气的工业、商业单位,应分别由市经委、市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凡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要制定方案,抓紧进行改造;无法改造的,应限期改用其他能源,以策安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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