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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发展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规定
电子计算机是当代的先导技术,是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支柱。广泛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提高经济建设效益,引起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为鼓励和推动电子计算机的推广及应用,现提出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关于解决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资金的资助问题。
1.凡经市、局批准、采用本市生产的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可使用人民银行的低息小额贷款或财政局的小额技措贷款。利率给予节能低息待遇。
2.在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期间,由人民银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租赁业务,对计算机实行租赁使用。租赁单位应自筹10~30%的资金,于起租日一次交付。租赁期满后,计算机所有权即归使用单位。凡经市、局批准、采用本市生产的计算机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应用项目,租赁费
可分期摊入成本,利息和手续费由各主管局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资助解决。
3.计算机推广应用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和科委分摊,重点用于软件开发、人才培训、重点项目的资助。
4.各企业主管局、公司,每年应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量,用于资助本系统的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重点项目。
二、企业整顿验收和评定先进企业时,均要考虑电子计算机在该企业推广应用的情况。凡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效益明显的企业,在企业整顿验收时,采取加分的办法予以鼓励。从一九八五年起,被评为市级先进的企业,应考虑其是否在本企业应用电子计算机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凡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经评议确认后,应视同技术改进,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98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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