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一、对《定额》的调整
(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工 科 3.40
(建筑学) (6.30)
理 科 2.00
文 科 2.40
政法、财经科 2.08
外 语 3.34
体 育 科 1.22
(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
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
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
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福利及附属用房:
1.商业服务网点所需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托儿所及幼儿园:《定额》规定按每三户入托一个孩子计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原规定指标有些偏高,现调整为每五户入托一个孩子,设计定额不变。

二、对《定额》的补充
(一)风雨操场:原《定额》只对5000人规模以下的学校作了规定,5000人规模以上的学校可参照下表执行: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篮球场个数
2 2
(学生数) (米 ) (米 /生)
7000 2700 0.386 2
9000 3350 0.372 3
11,000 3950 0.359 3
13,000 4500 0.346 4
15,000 5000 0.333 4
(二)文科和政法财经科研究生的实验室辅助面积为每生建筑面积0.11~0.20平方米(原《定额》中未列),其他用房的补助面积按原《定额》执行。
(三)校医院:为解决广大师生看病难问题,可在3000人以上规模的院校设置校医院。门诊分科不宜过细,要以治疗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慢性病为主,并设少量简易病床,以解决传染、妇产、小型手术后的住院问题。面积定额如下表: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病床数
2 2
(人) (米 ) (米 /生) (床)
3000 1300 0.43 20
5000 1970 0.39 30
7000 2480 0.35 42
9000 2880 0.32 54
11,000 3300 0.30 66
13,000 3640 0.28 78
15,000 4050 0.27 90
(四)来华留学生用房:
1.生活用房:包括宿舍、文娱、阅览、会议、会客(兼辅导)、值班、管理、贮藏、浴室和食堂等。面积定额如下表:
留学生数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人) (米 ) (米 /生)
100 3200 32.00
200 6370 31.84
300 9500 31.67
400 12,600 31.50
注:本定额所采用的居住标准是:一个本科留学生与一个我国陪住学生合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4平方米左右,如我国学生不陪住(同楼不同室),则本科留学生二人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6平方米左右。来华留学的研究生、进修生无我国学生陪住,一人一室,居住面积12平方
米左右。
2.其他用房:分别参照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面积定额计算。
(五)进修生、一般干训生的宿舍参照研究生的标准(每生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处系级干训生的用房(包括宿舍、辅导室、资料阅览室、办公室等)按每生建筑面积19平方米计算(其中宿舍15平方米),进修生、干训生的其他用房面积与本科生相同。
(六)附中、附小用房:经我部批准成立的附中、附小,其建设规模按我部(82)教基字023号文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执行(见下页表)。
-------------------------------------------
| | 完 中 | 初 中 | 小 学 |
|-----|-----------|-----------|-----------|
| |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 班 数 | | 2 | | 2 | | 2 |
| |(人) |(米 /生)|(人) |(米 /生)|(人) |(米 /生)|
|-----|----|------|----|------|----|------|
| 18班 | 900| 4.99 | 900| 4.78 | 810| 3.84 |
| 24班 |1200| 4.83 |1200| 4.60 |1080| 3.56 |
| 30班 |1500| 4.67 | | | | |
-------------------------------------------
(七)科研机构用房:在系、所结合,充分利用学校实验用房和系行政用房的原则下,理工等自然科学研究所(室)按我部批准的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计算;文法财经等社会科学研究所(室)按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计算。上述定额中
已包括实验室、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室等。
(八)生产用房:
1.建筑设计研究院(室):按我部批准的人员编制,每人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计算其用房(已包括设计、展览、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等用房)。
2.生产性工厂:按我部批准的生产任务和人员编制,根据校办厂的特点,参照社会上同类型用房的面积定额,具体核算。
(九)会堂:每个高等学校可规划一个会堂供学术报告、重要集会及演电影之用,其建设规模参照下表进行安排:
学校规模 座位数 设计定额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2
(学生人数) (座) (米 /座) (米 ) (米 /生)
2000~4000 1000 1.60 1600 0.40~0.80
5000~7000 1500 1.55 2330 0.33~0.47
9000~12000 2000 1.50 3000 0.25~0.33
13000~15000 2500 1.45 3630 0.24~0.28
(十)夜大学、函授部用房:夜大学、函授部均只考虑教学办公及其辅助用房(资料室、会议室、学籍档案室等),其定额按我部核定的人员编制,夜大学每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函授部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左右计算。夜大学的教学用房及函授部的辅导站均利用本校或其他
单位的房屋解决。教职工住宅、宿舍等生活用房可参照《定额》同类用房的指标计算。



1984年4月1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