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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五个部门,于2月13日联合下达了卫药字〔84〕第8号通知。一个月来,据了解只有少数省区转发下达,同时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转发卫药字〔84〕第8号通知的省、市、自治区,由卫生厅(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于4月10日前将联合通知转发基层单位贯彻执行。
二、医院配方所需安钠咖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规定每季供应限量,由医药公司按计划供应。
三、由于卫药字〔84〕第8号联合通知下达之时,1984年上半年生产、收购计划已衔接安排。凡该联合通知到达前按工商衔接的计划已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由商业收购;该联合通知到达之后没有停产并继续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由生产部门负责储存,不得销售。商业内部调拨供
应合同、按联合通知第八条精神,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执行。
四、各单位安钠咖库存,根据联合通知第一条五款要求,按附表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填报后,于4月底前分别报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以便汇总平衡,重新确定生产收购计划。
附件:安钠咖生产、收购、销售、库存数量表一份(略)。



198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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