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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的通告
上海市政府


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令,现决定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各种爆炸物品,限期予以收缴,特通告如下:
一、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拉火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民用信号弹、纸壳手榴弹和各种枪弹等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管理的危险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或赠送、转让、转卖。
二、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和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杀人破坏的犯罪分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从严惩处。
三、凡私拿、私藏爆炸物品者,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将私拿、私藏的爆炸物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准转移、销毁,不准继续私藏。违者,作为非法私藏爆炸物品,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主动交出私拿、私藏的爆炸物品,讲请来源,经查明确无犯罪行为者,不予追究。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
五、对已经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或企图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者,如能主动坦白交代,交出爆炸物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抗拒交代,继续图谋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六、广大群众都有义务、有责任检举揭发非法私藏爆炸物品行为,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工作。
七、本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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