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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待业青年举办的集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做好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工作,进一步鼓励、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对城镇为安置待业青年而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凡生产销售省府闽政〔1982〕106号文列举的二十四种产品的,均按统一的规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凡生产销售其它工业品和经营商业的,从开业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凡从事劳务、修理、服务(包括饮食
、旅社、照相)的,从经营之月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年。两年之后,除个别企业恢复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给予减免税收外,原则上都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新办集体企业系指当年创办并接收城镇待业青年超过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企业。
二、城镇原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生产销售省府闽政〔1982〕106号文列举的二十四种以外的产品及经营商业的,企业当年新接收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者,其经营所得利润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两年;企业当年接收待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人
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者,其经营所得利润两年内可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企业当年接收待业青年不满百分之三十者,应按规定征税。个别企业享受减免税照顾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也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再适当予以一些照顾。
三、按照省府闽政〔1981〕111号、闽政〔1983〕45号文规定享受减免税尚未期满的集体企业,可继续减免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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