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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统筹退休基金的报告
广东省劳动局


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调动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安定社会秩序,必须逐步建立适合集体经济特点的退休制度并统筹退休基金。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制度
(一)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建立退休制度。
(二)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退休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目前和长远利益。
(三)退休条件(退休的年龄和工龄)由各地主管统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退休待遇标准,要依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开始实行时,退休待遇可以低些(最低应不低于社会救济标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提高。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经济条件一般的,可略低些;经济条件差的,可以维持退休职工
基本生活为原则规定绝对金额。

二、统筹退休基金
(一)统筹退休基金的范围应从小到大,逐步实行社会化。先由公司、行业、街道统筹,再到区镇统筹,然后扩大到县、市统筹。
(二)统筹的项目应从少到多,先统筹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补贴。对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医疗费,可根据条件逐步进行统筹。
(三)根据集体经济特点,提倡试行社会统筹和集体单位补充相结合的统筹办法。社会统筹部分称作“基本退休金”,要求各集体单位都参加,按工龄长短,划分待遇标准;集体单位补充部分称作“补充退休金”,由集体单位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的好坏、盈利水
平的高低,另外制定办法,增发补充退休金。基本退休金和补充退休金相加,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制定补充退休金的办法时,既要注意使退休职工能够分享企业生产发展的成果,又要允许企业在经济状况不佳、负担有困难时,可减少或暂时停发补充退休金。具体办
法由各地主管统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 退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退休基金的筹集可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根据经济情况好坏、退休职工多少,规定不同比例,分档提取。具体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地区各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税务部门研究确定。可一年一定,也可几年一定,定期调整。开始实
行统筹时,可预提一个月,以便周转。
2.基本退休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试行社会统筹和集体单位补充相结合办法的,补充退休金在自有资金中提取。
3.退休基金的管理由负责统筹的机构在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开立帐户,专户存储(当地无工商银行的,可在农业银行开户),各单位每月应将提交的金额开出支票(委托付款凭证)交存银行,转入统筹机构的统筹退休基金专户。逾期未交者,每逾期一天按未交金额的百分之一加收滞纳
金。如遇工资不能正常支付的情况需要缓交的,应经统筹机构批准,才能缓交。
4.统筹的退休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基金总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退休基金。退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调剂,都要通过银行,不经统筹机构签章,银行有权拒付。在国家没有规定专项退休基金存款利率以前,我省退休基金的存款利
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82〕银发字第82号文关于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包括人身、人寿、养老年金、医疗保险)存款利率降低一个档次计息,其种类可试行定期零存整取或定期整存整取。
(五)统筹管理机构和组织领导。
统筹退休基金的公司、行业、街道应成立统筹退休基金的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退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调剂工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管理费用和办公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从退休基金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统筹管
理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部门指导。
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和统筹退休基金,是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组织办理,人民银行、工会和其它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广东省劳动局
1984年2月21日



198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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