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会、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场管理委员会,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近两年来,由于全市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方面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建起了近三千个集体商业网点,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建设网点难,巩固网点更难。实践要求我们,必须把建设、巩固和进一步发展商业网点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以极大的热情扶持和帮助它们,使它们为方便群众生活、安置待业青年、服务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市集体商业、服务业有了较快地发展。近两年,新办集体商业网点近三千个,连同原有集体网点,目前全市已达七千四百个。这批网点对于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市现有零售商业的规模和布局与实际需要还不适应,群众生活中的“几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办的集体零售商业企业中有一部分经营情况不够好,少数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为了使我市新办集体商业企业切实得到巩固、提高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市级和各区、街及各局(不含商业各局)要尽快建立集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健全联社系统的集体经济体制。各区联社要充实和加强对商业的领导力量,有条件的要建立集体商业总店或商业公司。各街联社建立集体基层店或商业服务组。新办集体商业网点的所有制及其行政隶属关系不
变,在业务上由区联社实行归口领导和管理。新办集体商业网点较多的局,局联社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所属网点的统一管理;网点较少或过于分散的局,经与网点所在区联社协商后,其进销业务可由区联社代管,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市、区、局、街联社在商业业务经营方面要承担下列工作:
(1)传达、贯彻并监督所属企业认真执行党的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
(2)衔接平衡所属企业的产、供、销计划,由市联社统一与国营商业、物资部门按年、季衔接,平衡从国营商业、物资部门的进货计划,并负责调剂使用;
(3)指导、帮助所属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搞好供应服务工作;
(4)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物价和票证管理。
商业各局都要热情地扶持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发展,积极指导,协助其搞好经营。
二、新办集体商业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一)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素质。各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先把新建的集体商业企业真正办成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经济效益显著的经济单位。为此,必须做到:
(1)大力培养青年骨干。要让学有专长而又热心集体商业工作的青年逐步担任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当前尤其要注重培养经理、财会、采购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烹饪、家用电器修理、裁剪缝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训工作要采取广泛灵活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由各集体经
济主管部门自办或与国营商业部门联办。国营商业部门要积极选派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讲授课程,传授经验。集体饮食业的青年烹饪人员,可以分期分批地到市饮食公司烹饪训练中心进行短期培训。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以实行民主管理和推行经济责任制为重点,逐步把财务核算、商品进销计划、财务计划、商品物资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管理制度完善起来。各新办集体商业企业都要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领导班子,群众理财,共同决定企业的经营
方向、录用人员等重大事项。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使职工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3)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团、工会组织,教育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热爱集体商业工作,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
(4)保持和发扬集体商业店小灵活的优势。新办集体商业企业在经营范围、形式和营业时间上,坚持拾遗补缺,方便群众。选址不当或行业布局不合理的,经所在区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调整和关、停。
(二)根据“群众需要,布局合理”的原则,继续兴办集体商业网点。目前,仍需着重发展饮食早点、副食蔬菜、修配服务等行业。同时,要特别注意恢复和发展各种传统风味小吃。在地区上要着重在新建居民区、工业区兴办集体网点。新办集体商业网点,可以办成专业、特色商店,
也可以办成以一业为主,兼营当地居民需要的其他商品的综合性商店。
三、进一步做好对新办集体商业的货源供应
新办集体商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货源。而国营商业、物资部门提供货源,则是新办集体商业进货的一条主要渠道。这条主渠道货源供应状况如何,对新办集体商业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各国营商业物资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做好供应。
(一)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1)新办集体商业的经营零售范围,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粮食、棉纱、煤、石油成品油、劳保用品、医药、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中的危险品、生产资料(民用除外)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等,暂不经营外,其它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土产杂品都可经营。经营烟酒类商品,按烟酒专
卖管理办法执行;经营国务院〔1983〕88号文件中规定的只在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出售的与人民生活联系密切的紧缺商品,需报请主管局批准;如遇有争议时,由主管局报市市场委审定。除粮食以外的凭本、凭票、划片定点供应的商品,集体商店在划定供应范围后也可经营,供应
户数增加后,货源也要相应增加。
(2)有些集体商业经营单位,可以搞一部分批发业务,但要从严掌握。集体商业零售单位主要是搞好零售业务,一般不要兼营批发。为了把集体商业零售单位的货源渠道搞活,市内各区区联社以及有条件的市级集体商业公司,可以在联社和市级集体商业公司内设立经营部,搞一部分
批发业务。其经营范围是:从本市和外地自行采购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允许工业部门自销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协商议价的三类工业品;允许上市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其批发对象主要是其所属的基层商业企业,货源有余时,也可以向外系统的集体商业企业以及有证、有照
商贩批售。搞批发业务的集体商业经营单位,须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允许批发的农副土产品,有条件的新办集体商业经营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货栈贸易,进行代购、代销、代存、代运,并开展少量的自营业务。集体食品加工行业以议价商品为原料的制成品,可以在自办的商店里销售,有条件的也可以向本系统外的商业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和销往
外地。
(二)明确货源供应原则。按照新办集体商业店小、资金少、底子薄的实际情况,国营商业和物资部门在货源供应上,应认真地贯彻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做到与同类型、同规模、同地区的国营企业,在供应水平和价格上保持同一标准。
(1)计划商品和物资实行按计划对口供应。国营商业主营公司和物资部门列出计划商品目录,由市联社按年、季提出要货计划,再由国营主管局与市联社衔接平衡后,确定年、季供货和进货计划,下达双方所属单位执行。
烟、酒专卖商品、果品等,在供应上实行紧俏商品合理分配,一般商品自由选购、滞销商品由集体商业企业代销或赊销的办法,不得搞硬性搭配。
(2)日用工业品、三类商品、物资和敞开供应的一、二类商品,以及国营商业经营的议价商品,一律敞开供应,由集体单位选购进货。
(3)统购统销的平价粮油供应,只供给城镇非农业人口所组织的,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占单位人员60%)的集体饮食业,其粮、油供应比例,市区调整为同供应国营企业一样的标准,即:食油按实际购粮总数的6.5%供应,今后应在切实加强定点计划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按经营类别、品种核量供应。富强粉按实际购面粉总数的15%供应。计划外的粮、油,可供给议价的。出售粮食制成品,均按规定收取粮票,供应货物。
对集体企业经营的食品加工、冷食所需要的粮、油、糖、蛋,要参照国营食品加工、冷饮业货源比例平价供应。
(三)落实供货措施。各国营主营公司和物资部门,都要制定对新办集体企业的供货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了使新办集体企业尽可能就近进货,各国营主营公司要在各区确定若干个零兼批商店。国营主管业务局也可以在市中心区设立日用工业品批发交易中心,以方便集体商
业企业进货。各供货单位都要简化手续、环节。要做到尽量降低批发起点。拆整为零供货。不得以次顶好,缺斤少秤。凡是给国营商店送货的,对新办集体商店也要送货。同时,还要做好对残次短缺商品的换残补短工作。
国营商业部门,每年要不定期地组织对集体企业的各种类型的展销会、供货会。
四、在信贷和税收上继续支持新办集体商业的发展
对工商局批准开业的集体企业,人民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应准予开立帐户。其经营所需资金,除自筹和国家扶持借款外,可由银行根据信贷办法,给予贷款支持。
对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上述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业务收入,除免征所得税三年外,还可免征工商税三年。三年免征结束后,如有的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时,可继续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国家
免征的税款,企业应转入公积金,必须用于扩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为了适应集体经济的特点,多数新办集体商业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分配办法。其浮动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50%以内,平均标准工资低于五十元的,可以五十元为基数,计算浮动工资额,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五、加强对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价格管理
新办集体商业企业在价格方面要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凡按国家规定牌价购进的商品,必须严格按国家零售牌价出售。国营商业供货时应注明牌价,如遇调整牌价,国营商业主营公司应及时通知各集体归口单位部署执行。自产、议购、自采商品的销售价格,可参照国营同类
商品比质比价和批、零差率、毛利率幅度,由集体企业归口单位的主管部门自定,并报区物价部门和国营主营公司备案,如价格定得不合理,市、区物价部门要进行平衡管理。饮食、食品加工业经营的大路主食,应与国营商业企业执行同质同价,各类名品小吃和传统食品,参照国营主营公
司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定价。修配、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六、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整顿等管理部门,都要积极扶持新办集体商业企业。应同国营商店一样,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它们在店前设摊和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经营。已确定的交易市场,应允许国营、集体、个人同时进场经营。有关部门在执行各项法规
时,一定要从新办集体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教育为主,帮助它们逐步完善、提高。不能动辄对其罚款、责令停业,更不允许借职权之便索吃、索拿。如发现这种现象,一经查实,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1984年1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