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