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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改革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振兴陕西经济作出更大贡献,现对我省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整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科研服务方向。科研单位特别是从事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要逐步改革单纯科研型为科研经营型,紧紧围绕陕西经济建设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农业科研要面向现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农业产品的商品率、农副产品的多层次深度
加工和发展多种经营,面向各种专业户和联合体;工业科研要面向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兴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面向城镇中小企业和乡镇工业。要抓住一些对当地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项目进行攻关,把我省的技术优势和各地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推选有偿合同制。凡以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为主的科研单位。都要逐步实行有偿合同制,实现经济自立。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经济还不能完全自立时,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过渡办法,到议定的期限后再全部停拨。减少和停拨的事业费财政不收,全部纳入上级主管部门的
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科技事业,这项改革,要在三、五年内全部完成。今年,先由省和地市按上述办法搞试点。不搞试点的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科研计划的前提下,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有偿转让成果,为实行有偿合同制创造条
件。
科研单位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要试行科研基金制,其办法是,科研单位按课题申请基金,上级主管部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拿出相应数据择优支持;或者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核定经费,实行包干。
县和县以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也可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三、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单位,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职工选举后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科室中层领导,由所长任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单位,所长上对主管部门负责,下对所里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拥有行政、业务工
作的一切权力。所长有权决定全所的机构设置、科研课题、财务计划和物资调配,有权择优录用、招聘和雇用单位所需要的人员,辞退不称职人员,处分和开除违纪人员,有权确定奖励形式、工资形式和进行自费工资改革。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务必选任好所长。暂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单位,要抓紧进行整顿工作,为实行所长负责制积极创造条件。科研单位必须由内行当家,领导班子成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要占三分之二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单位成立党组。党组主要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这项改革,今年可先在推选有偿合同制的单位试点,然后逐步推开。暂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单位,要明确党政分工,进一步扩大所长全面领导行政、业务工作的责任。
四、实行课题承包制。科研单位对内部要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经费按课题核算,进行包干。课题组长由群众推荐,所长决定;参加人员由课题组长提名组建,所长批准。科研单位内部的科研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也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
五、扩大科研单位的财权。试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其纯收入不上交,按照与上级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与奖励基金。暂不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和其他不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通过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转让
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取得的纯收入也不上交,暂按百分之六十留作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留作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十五留作奖励基金,百分之五直接奖给获得收入的有功人员。
科研单位出售试制的科技新产品和小批量中试产品,三年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出口收入的外汇,全部留用。
科研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有权购置科研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六、改革奖励办法。科研单位要建立奖励基金,基金来源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提留外,可以从获得国家、省上各种奖金提成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还可从单位事业费包干节余中提成。
奖金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根据各科室、课题组和个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和贡献大小进行发放,上不封顶。
集体获得的发明奖、成果奖、推广奖,至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分配给直接从事获奖项目研究、推广的人员。
推选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有权利用奖励基金实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和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晋级奖励,每年的晋级面不超过百分之二。
七、调整科研单位的人员构成。科研单位要按不同类型确定内部人员的构成,严格控制行政人员的比例。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和后勤干部和工人),一般不得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科研单位实行定编定员。对不适合在科研单位工作和富余的人员,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也可以由本单位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服务。组织学习的,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进行劳动服务的,要实行单独核算。
科研单位对上级和其他单位硬性派进或分配不适宜在所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八、允许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科研单位特别是人才较多的科研单位,要允许和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骨干人才,按合理的流向向人才缺乏的单位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农村流动,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由平原地区向山区流动。流动的形式可以商调、借调
,也可以受聘兼职和对口、定向定期支援。对符合流向的科技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的待遇从优,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自定从优待遇。各级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要为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牵线塔桥,给予方便。
九、搞好科研机构调整。科研方向任务比较明确,能够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科研单位,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科研任务重复或科研力量太弱,长期出不了成果的科技单位,可以进行合并。缺乏科研基本条件,难以开展科研活动,但与行业或企业关系密切的科研单位,可以并入有关公司
或企业,转向以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农业科研机构要打破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的限制,根据自然区划进行调整和设置,同时要鼓励集体、个人办研究所。调整科研单位,主管部门要同同级科委协商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十、做改革的促进派。各级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税收、银行金融、工商管理以及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都要支持科研单位的整顿和改革,特别是对依靠有偿合同制和实行所长负责制的试点单位,更要积极支持和给予优惠。对科研体制改革设置障碍或者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
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厂矿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的整顿改革,可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198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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