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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县民政局,由民政局的专管机构(或专人)承办日常工作。
二、需进京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统由市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安办)批准接收,凭接收介绍信到接收安置的区、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军安办)办理交接手续。离、退休
干部本人及随迁家属的入户登记,凭市军安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在外地的随迁家属,凭入户介绍信到接收安置的区、县公安局(分局)开具准迁证,然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已被批准随迁来京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是干部的,由市人事局分配工作;是正式工人的,由市劳动局分配工作。原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可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到大集体所有制单位(仍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待遇);原是大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均安排到大集
体所有制单位。原是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五.七”工的,劳动部门不分配工作,可由所在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其参加社会生产和服务劳动。
四、被批准随迁来京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子女中需要入学转学的中小学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局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安排入学转学。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公费医疗待遇,与本市同职级国家机关干部相同。集中居住的,由各区、县民政局和卫生局商定一、两个合同医院,按合同关系就医,分散在街道、乡(镇)居住的,由区、县卫生局就近安排医院就医,医药费凭收据到卫生局报销;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
者,由精神病疗养院负责接收。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分配原则是:(1)夫妻双方由部队同时离、退休的,按职务高的一方住房标准分配住房;一方离休仍在部队,一方退休到地方,一般情况下,退休一方职务高的,可分配住房,退休一方与离休一方职务相当或比离休一方职务低的,应随离休一方居住。(2
)已住地方公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且相当或高于规定住房标准的,不再分配住房;低于规定标准、本人又要求分配住房的,可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交出。原住房属房管局公房,可由区、县民政局用以解决过去未分到房子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困难问题。军队离退休
干部家中人口较多,住房拥挤,要求留用原住房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3)需回农村建房的,经市军安办批准后.由接收安置的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建房面积和当地的建房造价拨给建房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所在乡、大队帮助修建或买房,节约
归己,产权归己。(4)住自己私房的,一般不再分配住房;如需维修住房,可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部分维修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维修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
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区、县民政局分配,房管局负责管理和维修。各区、县制定的分配方案,要报市军安办备案。对特等、一等残废和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应予照顾;同样条件的优先照顾离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分配到住房后,在规定的期限
内持区、县军安办开具的住房证明信,直接与房管局办理租赁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进分配的房屋后,原则上不准换房,如确需换房,须经所在区、县民政局同意并开具证明信,方可办理换房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和侵占未经民政局分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用房。
部队接到我市发给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其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来京报到的,原分配的住房由民政局另行安排。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区、县民政局编列预算,报送区、县财政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业务活动费,暂在离、退休费内列支;在中央制定标准前,安置费按每人三十元,管理业务费按每人一年六十元开支。
九、军队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的,由区、县民政局直接管理;分散居住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民政局应协助街道、乡(镇)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退休到本市安置的志愿兵,按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办理。



198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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