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准予入户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
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中央和省一直强调,不要采取不给入户的办法。但是,不少地方仍进行种种限制,致使有些超计划生育的小孩长期不能报入户口,吃饭及入托、上学等问题都难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 7号文件,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府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计划生育、统计、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合情合理,使之真正得到群众的拥护。
二、认真执行户口登记条例,废除一切不给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入户的规定。对超计划生育者,进行教育和处理是必要的。但是,凡出生人口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对尚未入户的超计划生育的小孩,要准予入户,并限期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手续。
三、认真执行《统计法》,如实统计人口。对于过去瞒报出生的人口,应在一九八四年人口统计时,如实纠正。今后人口统计时,如再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省公安厅、省计划生育委会、省统计局



1984年7月19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