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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问题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时,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补选代表,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改为“补选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198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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