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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1983〕2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根据我市情况,决定对平时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收取维护管理费,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范围
收取维护管理费是贯彻“以洞养洞”的原则,搞好平战结合和工事的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经费的措施。凡平时能使用的人防工事,各单位应尽量利用起来为生产、生活服务,发挥投资效益。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事开办工商企业(如商场、工厂、车间、冰室、仓库、旅店、招待所等),应报请区、局和市人防部门批准。凡对外营业有经济效益的,应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凡有经济收入的,每月要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指区、局、直属大厂、大
专院校,下同),缴交工事维护管理费。
(二)各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下属单位使用平战结合工事的情况,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使用单位,从使用之日起计算收费。
(三)工程属区、局的由工、局收,属市的如花果山、飞鹅岭、晓港公园、五羊山、象岗山、地下商场等工事的维护管理费委托由现在使用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代收、代管。
(四)凡自建自用没有经济收入的人防工事,是否收取维护管理费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但工程的维修经费要从本单位维修费中解决。
二、收费标准
平时使用人防工事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经营的项目和收益等情况,按照如下的标准收费:
──────┬────────┬─────────────
│收 费 标 准 │
经营项目 │(每月每平方米)│备 注
──────┼────────┼─────────────
商 店│三 元│一、工事内的三防设备机
──────┼────────┤ 房、卫生间按实际使用
旅 店│二 元│ 面积的收费标准五折收
──────┼────────┤ 费
饮 食 业│一 元 五 角 │
──────┼────────┤二、水、电、风设备维修,
仓 库│一 元 五 角 │ 由使用单位开支,不在
──────┼────────┤ 人防维护管理费中支出
集体所有制│ │
生产车间 │一 元 五 角 │
──────┼────────┤
其 它│一 元│
──────┴────────┴─────────────
三、经费管理
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用本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所需费用,企业单位的工程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其他单位的
工程修理费用,有收入,从收入中开支,无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对现有的平战结合工事,不论是否使用,不论是否对外经营或对内开放,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原则,按工事建筑、三防设施、动力设备、仪器配套等计算它的价值,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进行管理。
(一)凡已缴交维护管理费的工事,不再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各人防主管财务部门收到维护管理费后,应存入银行开立的人防经费专用帐户内核算。
(三)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工事结构方面的维修,如处理塌方以及防水堵漏等(经营性的风、水电设施的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不得移它用。严禁截留、挪用、占用、设小钱柜。如有违反者,要严加追究。
(四)使用维护管理费要上报市人防办批准。使用单位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时,应将开支预算报人防办(没有人防机构的报主管人防工作的武装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人防办批准始得动工。所需费用,必须控制在市人防办批准项目和经费指标内,不得超过或挪作别用。


(五)维护管理费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人防或主管部门所收取的维护管理费,原则上从那一个单位收的用回那一个单位的工事维修,如若入不敷出,仍由使用单位解决,如有盈余,经人防办批准,可以在系统内作维修工事调剂使用。
(六)加强财务管理。各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维护管理费收支情况要健全核算,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监督,月、季、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编报报表,要分别送市人防办、市财政局核备。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198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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