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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一九八四年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一九八四年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关于一九八四年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的安排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面貌,减少交通事故,逐步缓和、解决群众“行路难”的问题,今年准备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改善道路条件。本着“标本兼治,远近结合,花钱少,见效快”的原则,年内进行改造的路口有六个:海光寺路口、吴家窑大街气象台路口、红星路张贵庄路口、红旗路长江道口、南丰桥北口、鞍山道新兴路口。拓宽道路四条,年内完成的二条:围堤道(友谊路至南楼一段)和广
东路(琼州道至西楼桥一段);年内动工的二条:律纬路(中山路至五马路一段)和广开二纬路(西南角至黄河道一段)。着手打通两个堵头:鞍山道向西延长至红旗路,红旗路向北延长至西青道。并积极做好行人过街天桥的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以上工程项目中,因拆迁需待解决民房十七
间,由河西、南开、河东区分别从现有周转房中安排解决。长江道湾兜公园一侧临建拆除问题,由南开区负责解决。
二、调整交通流量。
1.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组织单向交通,实行交通分流。年内将六纬路与七纬路、解放路与台儿庄路、红桥南北大街与营门外大街、南马路与官沟街改为车辆环行或非机动车环行;将勤俭道津坝路口改为禁止机动车由南向西左转弯。
2.组织检查,落实职工上下班错时规定,减少高峰时间的交通量。从今年六月一日起,早晨七时至八时的交通流量高峰期间,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市区行驶,缓和交通拥挤状况。
3.把建房、分房、换房和调工作结合起来,开展一个全市性的使职工就近上班的活动,解决职工上班远的困难,减轻交通压力。
三、严格管理交通。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依法从严管理交通,用严格的管理措施约束人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1.减少交通噪声。自七月一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胜利路、中山路、成都道、泰安道、和平路鸣喇叭,逐步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2.加强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的占用时间及范围的,以及那些随意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乱停乱放车辆,影响市容、交通的,由市容委会同公安、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统一要求,限期由单位自行清理
。逾期不清的,依法严肃处理。
3.对交通违章者,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对交通事故,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为减少交通事故,教育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及其单位,保障交通安全,对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责任者,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15%的罚款,既罚肇事者本人,也罚
肇事车辆单位,具体办法由公安局拟定并颁布实行。
四、加强交通科学研究,逐步实现交通管理现代化。发展和完善交通自动控制信号系统,建立有线广播网和三级无线电通讯网,在重要路口安装闭路电视观测交通,建立三个连续式或间隙式交通流量观测站,逐步解决交通民警的车辆装备以及各种检测仪器,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指挥、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管理水平。
为了补充资金不足,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由各区(含塘沽、汉沽区)从所收的占路费中提取20%作为本地区的交通设施安装、维护费。



198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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