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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1.寻求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2.研究和解决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各方面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北京和基加利举行会议。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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