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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颁发的《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已发给有关单位办理。我市,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规定,我市现行由区、街生活服务公司管理的劳动者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业务工作,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具体交接事宜一由区政府主持,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办理。市、区、县工商行
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联合印发的(83)工商字第91号《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一点五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百分之二至三收取。上述收费办
法,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三、市政府穗府[1982]10号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与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有抵触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规定执行。



198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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