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现转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流动资金统管的范围。
包括工交、物资、内贸、外贸、农牧、民政、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企业补充的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均分别由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实行统一管理。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相互代理业务,按国务院批转各行的业务分工范围接收
和管理。
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必须坚持资金与物资运动相结合,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必须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搞好产、供、销平衡;必须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落实资金管理责
任制;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正确、全面、及时地核算和反映资金变化,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是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接受开户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各地、市、县人民银行要根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流动资金计划,逐级汇总上报本地区分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省分行据以编报全省分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经国家批准逐级下达后,按照中央、省、地、市、县级属地关系,分别由同级银行及时分
配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银行批准的指标内负责提出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和销售收入资金率,会同同级银行下达到企业,作为指令性指标执行。
四、清查核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今年六月底企业帐面数字为难,清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实有数。核实后办理交接,按部门在开户银行列帐。今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抽调或减少。
五、彻底清查企业物资(商品)库存中的“水份”。要清查一九八○年底以前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损失。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的损失,要分户列出损失的项目和规定处理的渠道。对七十年代各地搞“五小”企业向企业摊派的资金,要逐户清查原摊派数、归还数、尚欠数、欠款单位、
还款能力。
清查的方法,以企业自查为主,主管部门审查,经委、财政、银行密切配合,清查完后由开户银行、财政和企业签署交换表,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银行。
六、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可进行统一调剂。具体办法是,资金来源总额不足百分之二十或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进行余缺调剂。
七、现有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除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执行外,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交纳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和实行固定比例征税的饮食服务等企业,每年应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和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中拿出百分之二十至五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对不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可按应补未补部分,采取加收贷款利息或减少贷款等经济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
八、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办法。
1、企业的流动资产每年要进行盘点核实,物资盘盈时经开户银行审查后,相应增加国拨流动资金;盘亏时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按现行财政制度规定,要在当年内处理完毕,不准长期挂帐。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按挪用流动资金实行加息。
2、一九八○年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国务院〔1982〕150号文件处理。一九八○年以前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包括的范围,只限于已经挂帐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帐面数字),在清查核实一九八○年以前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时,对已经处理的不得弄虚
作假,不得重复报损。处理的程序,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银行逐级核实,由省分行、财政厅转报总行、财政部批准后核销。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或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等发生的亏损,不能冲销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
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不得挂帐。
3、关、停、并、转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损失,分别由主管部门或并入单位负责处理。关、停企业清理财产的收入,除了用于解决工人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以外,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转企业,并转到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流动资金贷款供应与管理的办法。
1、银行发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发放,即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的计划占用额,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省以上物资供销企业可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限额,并据以发放贷款。
2、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时,一般以前三年的百元销售平均占用水平,考虑当年降资指标、当年出现的新因素以及上级下达的销售计划,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3、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或本企业前三年平均销售资金率和当年的新因素,核定正常合理的库存限额(国家批准的专项储备商品除外)。
4、农牧企业根据三个阶段的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规定的周转指标核定,也可以按生产费用计划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掌握,纯农业生产企业的比例可以高一点,工副业发展的企业比例可以低一点。
5、商办工业生产企业的计划占用额,参照工业生产企业的办法核定。
6、新建商业企业可参照同行业水平和本企业当年经营状况核定。
7、经国家批准需要储备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等)可发放专项储备贷款,但专项储备必须经中央或省批准。
8、国营商业一律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9、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或限制银行按规定收回各种贷款。
十、关于销售收入资金率、流动资金占用额和银行贷款的确定。
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以上年实绩为基础,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确定当年计划销售收入资金率。计算公式:上年销售收入资金率×(1-加速率)。销售收入资金率确定之后,换算流动资金占用额。占用额中减去国拨流动资金和纳入计划参加周转的专用基
金、存入保证金和其它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就是需要的银行贷款。各项专用基金参与周转的,要纳入流动资金计划,中途不得抽走,未纳入计划的,一律存入专户。
销售收入资金率是指令性指标,在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的计划占用额以内的贷款,按统一利率计息。超过计划占用额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加息是信贷制裁的一种手段,暂按挪用,积压、逾期三档加罚。挪用、积压贷款必须划入专户管理,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已核定的计
划占用额,年度中由于生产发展和销售扩大,可以相应增加。
十一、暂时没有向银行贷款的企业,银行要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加速指标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或周转库存限额,对其多占用流动资金部分按月息三厘征收占用费,从企业基金中支出。
十二、关于企业亏损问题的处理。企业计划内的亏损,有关部门要按计划弥补;计划外或超计划的亏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银行要给予信贷制裁。企业发生季节性、临时性亏损,按全年算帐不亏损的,不以亏损企业对待,对那些限期扭亏而未扭亏的企业所
占用的流动资金,按挪用贷款处理。对经营性亏损长期不能扭转的企业,可停止贷款,以促进其关、停、并、转。
十三、加强对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和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要有控制地开放。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采用分期付款和预收预付货款的,各级银行可给予支持,同时要加以引导和管理。对于一面利用商业信用进行推销,一面继续生产质次价高和
粗制滥造产品的,银行要从信贷和结算上加以限制,对于未经银行同意而发生的商业信用,银行可给予信贷制裁。
十四、驻厂(站)信贷员有权查看企业的财务会计帐册、凭证和物资(商品)库存;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字必须妥善保存,如有失密、泄密,要追查责任。
1983年10月1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