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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枪支管理的紧急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同安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保障我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我市近年来已颁布了两次关于加强枪支管理的公告,但仍有少数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对枪支弹药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必须严肃指出,各存有枪支弹药的单位必须十分重视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要指派政治上可靠、
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对存放枪支的仓库,要有专人值班,并加固设施,防止被盗。个人的自卫枪支,也应严格按枪支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准借用,如有遗失或借用,要追究处理,造成后果者,追究领导和保管人的法律责任。为落实此项工作,请市公安局迅速召开各有
枪单位领导人会议,公布检查情况,具体部署整改措施。
二、要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掌握确实情况,并在再次进行宣传动员的基础上,责令枪支保存者限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否则以私藏枪支弹药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现有配枪的单位和个人,也要限期登记,并办理枪证手续。要求七月十五日前全部登记办证,七月十六日起由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对限期内不登记者,以及对不符合规定而配备了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限期收缴,如抗拒不交者,以私藏枪支论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四、今后我市出售汽枪,统由市体育文化用品商店凭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出售,其他所有商店(包括友谊商店)一律不准经营出售。
五、上述各项通知,在实施中需要布告周知时,由市公安局制发。
六、民兵武器,请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六日
198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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