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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海河两岸的通告
天津市政府



通告
海河是我市一条主要水源河道,又是一条优美的风景轴线。海河两岸是人民游憩的中心地带,与我市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保护水质,美化、绿化环境,把海河两岸逐步建成带状公园,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整治要求,海河两岸以防水墙为界,无防水墙的以临河马路边道侧石为界,无道路的以河堤背水坡下坡角以外二十米为界,无河堤的以河岸线以外二十米为界,均属河岸整治范围。整治重点是: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至四新桥八点二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至月牙河口十一点六公里。

二、在整治范围内的一切与河道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均须拆除。与河道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设施,如吸水泵房、桥梁班房、渡口以及公厕等,经批准可以保留,但要整饰美化。
三、凡须拆除的一切建筑设施和堆物堆料,均由有关单位负责,于十月二十日前拆除和清理干净。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街办事处和房管站组织拆除,以料抵工。属于不予补偿的私人违章建筑,拆除后的砖、瓦、石块、竹笆、竹竿、油毡、钢筋、铁管等物料,一律就地自行处理,不准
带入新居存放。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房管站要给予协助、监督处理。
四、绿化河岸,建设带状公园。堆物堆料搬迁和建筑物拆除后的场地,应以绿化为主,开辟道路为辅,要采取先围后绿的办法,做到边拆、边清、边绿化美化。
五、搞好河岸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海河两岸不准乱掘乱挖、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扔果皮纸屑,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加强河岸管理和规划管理。今后,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之前,河岸两侧各二十米以内不准堆物堆料,不准搞建筑。三十米以内不许任何单位搞永久性建筑。一百米以内搞建筑,需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此范围内的建筑,要有特殊要求,使之与周围河容、市
容、街景相适应。
七、本通告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
各机关、团体、街道、学校、一切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群众,都要遵照上述各项规定,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为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切实整治好海河两岸,尽快把我市建设成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多作贡献。

海河两岸拆除公用建筑设施办法的说明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海河河道界内的建筑设施拆除办法》的规定,为了在具体工作中统一口径,便于掌握,特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与航运装卸作业经营无关的建筑设施,占用场地,均应拆除清理。”这是指航运部门由于海河通航条件的变化,将码头租赁堆放货物,并相应的搭盖一些建筑设施,将航运装卸作业场地,改为变相的货物场、货栈,这部分必须拆除清理,堆放的物资立即动
手搬出,从目前起,只许出,不许进,并按期拆除和清理完毕,费用自理。
二、与河岸相关连的废弃无用的各种管道、电缆、伸入水面的管线、桩架、进泄水闸门、简易码头、临时船坞、电力及通讯线路等,由各单位负责拆除,费用自理。现正使用或尚需保留的,也应加以整理油漆,保持整洁、美化。
三、私人在河滩、河坡伸入水面搭设的补鱼网架,由所在街道通知本人,限期拆除,过期不拆,由所在街道负责拆除,以料抵工。
四、一切违章建筑,均应无偿拆除;对拆除有契纸或执照的建筑物(不包括罩棚),给予每平米10元的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由各主管区、局造册报市容办公室审批一次拨给后,再由各区局拨给各单位。
五、拆除公用建筑设施的填报手续:
1.由单位详细填写《拆除公用建筑设施调查表》并绘制1/500平面图,一式五份,报主管区、局审核。
2.各主管区、局审核后,持表及图到单位所在区和街道会审,提出意见,报市容办公室审批。
3.经市容办公室批准后的调查表及图,单位、局、街、区、市容办公室各存一份。



198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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