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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社会上对职工退休顶替的有关问题出现了一些传说,引起部分职工的思想波动。有些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工人,为了解决子女就业问题,要求提前退休;有些单位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违反有关政策,随意放宽退休、退职条件,致使这些单位出现了“突击退休”的
不正常现象。
为了认真做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54号文件及市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放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本
人要求退休、退职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然后派人陪同到
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证明其确属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退休或退职。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市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要按照市卫生局一九八○年九月六日《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诊断鉴定工作
。各指定医院要教育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断鉴定,严格按照《暂行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市卫生局要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那些走后门、拉关系、任意开具假证明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以必要的处分。
三、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要按照市劳动局批准的减员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坚决制止突击和超计划退休、退职的倾向。今后,区、县、局以下(包括区、县、局)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须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区、县、局以上单位和部门管
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仍按原规定办理。
招收职工子女要坚持招工条件,对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经考核合格录取的,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量才分配。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范围和招工条件的,要坚决退回。
四、有的职工退休或退职,将其已在区、县、局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工作的子女,用“先辞职后顶替”的办法,转招到全民单位。这是违反政策的错误行为。各部门和单位对于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凡已经在全民或纳入劳动计划的集体单位工作的,不得招收。已经招收的,一经发现要
立即退回。
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各部门和单位凡是有不符合规定而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坚决改正;招收的子女一律退回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部门和单位聘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工人,要认真执行市劳动局津劳计字〔1981〕247号文件的规定,凡是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一律不得聘用。对于聘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的文件精神,也要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七、各区、县、局要立即对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十月中旬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劳动局,由市人事局和劳动局汇总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局接此通知后,必须立即向基层单位传达并贯彻执行,要深入细致地向干部、工人宣传解释党的政策,加强思想教育,努力做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



198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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