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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国防工事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天津警备区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各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国防工事的维护管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国防工事是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部分重要军事设施,主要有:指挥、作战、防护等工程的点、线目标。维护管理好国防工事,是一项很重要的战备工作,要使广大群众知道,保护国防工事,人人有责。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国防工事,或破坏、影响其使用。对破坏及危害国防工事使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和控告。
三、不准靠近国防工事搭设猪圈、厕所或在工事内部住人;不准在国防工事十米范围内砍伐树木、取土、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进出道路;不准在坑道顶部、坑口及距坑道轴线一百米的范围内采石挖土;不准对国防工事进行拍照、标绘和参观游览。
四、严禁损坏国防工事伪装及挪用伪装设施的砖、瓦、土、石。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启封工事口部,破坏和拆卸其各种部件。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开矿、筑路、造田、兴建水利、增建厂矿企业和高大建筑以及进行其他基本建设时,要尽量避开国防工事及可能对国防工事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区。已经影响到国防工事使用的,应立即停止。确因基本建设需要拆除、迁建的国防工事,需报请天津警备区司令部批
准,由建设单位及个人按原有规模和标准予以补偿。
六、各审批基建项目的设计、规划、城建、农林、水利、交通及公社、生产大队等单位,对于凡是可能对国防工事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项目,应事先与所在地区的区、县人民武装部或天津警备区司令部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审批,妥善解决基本建设与国防工事的矛盾。
七、为搞好国防工事伪装,持有看管委托证书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其国防工事顶部及附近范围内植树,其收入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八、对保护国防工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九、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之一者,要追究责任。根据造成对国防工事的破坏、泄密和使用影响的程度,由各级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和人民武装部提出意见,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组织、广大民兵、公安人员和持有国防工事看管委托证书的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加强对国防工事的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198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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