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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员当新区土石方工程统一管理和经营的请示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厦政〔1982〕综280号和八月五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土石沙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指示精神,为了保护环境,制止私招滥顾,乱挖乱开,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和浪费,在新市区范围应按规划标高位置取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新市区范围内(除麻疯山外)土石方由开发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凡过去已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土石区,一律由开发公司收回,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各开采单位必须在九月十五日前向开发公司办理延期申请。
二、从九月十五日起,在员当新区的土石方工程,必须凭开发公司证明,银行方可支付拨款。
三、新市区开采土石方,按下列标准向开发公司交纳水土保持费,专款专用。
条 石:0.4元/平方米
块 石、碎石:0.2元/平方米
土 方:0.15元/平方米
四、土石方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转包,不听劝阻者,立即限令停止施工。
五、违章开采土石方(包括已批准的土石区,但不按规定范围标高开采者),乱砍树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开发建设公司



198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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