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批转市卫生局、房管局《关于解决“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市卫生局、房管局《关于解决“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公
布。

关于解决“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决定,为了一次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好这次住房分配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返津人员的基本情况
全市在册的“六·二六”下乡医务人员共有五千六百户。一万五千四百人。截至今年五月底,经批准陆续返津的,共计一千八百七十户,五千六百一十人。已在外地安家落户不再返津的有二千七百八十户,六千六百四十人。目前,仍有九百五十户,二千八百五十人,待批返津。
已经返津的一千八百七十户,部分户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解决了住房问题,但还有大部分户无房或住房十分困难。他们的住房状况是:
(1)已解决了住房的共有八百一十户(市里分房解决了二百户,拆棚分房解决了四百三十户,单位调房解决了一百八十户)。
(2)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还有一千零六十户(住临建的二百一十户,住单位的二百三十一户,投亲靠友的六百一十户)。
在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一千零六十户中,离津时原住房交公的有五百一十八户,没有交出房屋的一百八十户,离津前住集体宿舍或单位或与家人同居的三百五十二户。
根据内部摸底测算,待解决住房的一千零六十户,需房五万五千平方米。暂按这个数字安排,以登记核实数为准。这次分配住房,只限本方案所列的户数。今后审批返津要以有没有住房为条件,再发生住房问题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二、分房原则和标准
分配房屋的总原则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具体规定如下:
(1)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安排住房:
1.从本市调出,在册的“六·二六”人员,经批准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底以前返津并已取得正式户口的。
2.离津时原住房已作价公购或交公的。
3.离津前往单位或与家人共居无房交出的。
4.离津时原住房卖给了私人或转让给亲友,返津后发生住房困难的,不论家庭人口多少,原则只分给住房一间。
(2)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分房:
1.非登记在册的“六·二六”人员。
2.虽然已经返津,但没有取得正式户口的。
3.原住房出售给私人或转让给亲友,返津后住房并不困难的。
4.非从本市调出而来本市的“六·二六”人员。
5.已通过其它渠道解决了住房的。
分房标准:参加分房的人口,以返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包括在学和服兵役的人口为限,参照拆棚分房办法执行。即:一~四口人分房一间,五~七口人分房两间,如系三代同居或有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确需分室安置的,可以酌情增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分房三间。
在分房中,采取以普查登记表为基础,通过工作单位,主管区、局,当地派出所、房管站、区房管局,分关把口,认真审核,加盖公章,然后逐表讨论、核定,进行分配。

在分房工作中,应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房源的条件,又要照顾需房职工的实际困难。需房职工,也应顾全大局,服从分配,不应提出过高要求。做好分房工作,单位和职工都有责任,应该互相体谅,坚持原则,对于不服从分配,经反复说服动员无效的,视为放弃分房权利,不再对其
考虑分房问题。
关于房屋来源,各区卫生系统所需房源,从各区的周转房中调拨,相应核减留给各区的周转房数;其余各单位所需房源,由市统一从去年拆棚分房余数中拨给。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部分房工作分为调查、登记填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离津前单位盖章、原住地和现住地派出所盖章、离津前和返津后房管站盖章,经最后核定,由现单位进行分房并负责做好一切迁出、迁入的动员工作,以及善后工作等。为了便于工作,将全部分房对象分为六块掌握:
1.市卫生局负责其直属各单位。
2.市内六个区分别负责本区卫生系统各单位。
3.医学院负责本院所属单位。
4.中医学院负责本系统单位。
5.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医院和精神病管治所。
6.市房管局负责分散的其它单位。
市房管局和市卫生局要抽调人力,组织联合办公,负责推动这项工作。
工作步骤:这次分房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办法。八月中旬以前,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并由各专口汇总上报;九月中旬由市审核汇总后下达,由各单位落实到户。并做好动员、安排、分配、迁出、迁入,处理善后等工作。
分房工作部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目前已经做完,主要是做好内部普查摸底,核实基本数据。在此基础上,按系统(即划分的六大块)组织各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思想动员,将市委、市政府对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和要求部署下去。然后根据内部摸清的底数,提出工作方案。
内部摸底,是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才能掌握确切的数据,从而制订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从八月份开始,首先召开有关区局会议进行部署,会后由各所在单位召开“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户座谈会进行动员。然后通过职工所在单位按户进行调查登记工作。按户填写的调查登记表,需经审核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公章。此后,为了进一步核实表内所列地
址、人口变化和需房情况等,分别加盖离津前和返津后的派出所(证明曾住和现住及人口情况)和房管站(证明离津前的住房情况和返津后是否已分了房)的公章。最后由区房管局(区卫生局)经审定加盖公章,汇总报市。加盖上列七个公章,要切实起到分关把口,审查核实的作用。
在核实登记表中,凡是符合手续的,才能批准分配住房;不属实的一律剔出。
这一阶段是这次分房工作的关键阶段,必须从严掌握,认真对待,坚决杜绝一切虚报、假报、重报、错报等现象。
第三阶段,从九月份开始,是最后审核落实阶段。经由市最后核实的调查登记表,汇总起来,落实房源,包括房屋座落地点、房间数量及“三通”情况,按户“对号入座”。然后将分配方案下达到六个专口,由六个专口及其所属单位进行预分,并对分房户做好动员、安排、分房、迁出
、迁入、处理有关善后等工作。分配住房是一项比较繁琐、复杂的工作。房屋地点、楼层高低、房间大小、采光条件、居住环境都有所不同,分房户的要求与房源条件会有很大差距。其中有思想问题,也有实际问题。因此,必须把工作做细,不厌其烦地做好评议审定,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
工作。只有把有关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对困难有足够的估计,并有妥善的处理方法,才能把分房工作做好,才不致生搬硬套,出现偏差,造成群众不满。这一点,各主管口和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注意,切实把工作做好。
第四阶段,从九月中旬开始,与第三阶段工作交叉进行,狠抓房屋落实到户。分房到户,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分房标准办事。该多就多,该少就少,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要认真负责,狠抓落实,不能玩忽职守。要坚持原则,秉公处理问题,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不优亲厚友,不
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知法犯法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坚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全部工作,要求在十月底以前结束。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工负责,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随时过问工作的进度,亲自动手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工作人员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取得了一致认识,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健全了组织机构
,确定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如期的、胜利的完成任务。
为了便于推动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议由李明同志牵头,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由市房管局和市卫生局联合组成办公室,并由高仲林、高延年同志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各区及区房管局、卫生局,天津医学院、中医学院、市公
安局也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同时也要组成工作班子。
2.严格掌握标准,认真执行政策
房源紧缺,是一个客观存在问题。必须加强责任心,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和提高标准,要严格珍惜房源。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尽量照顾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把有限的房源,通过精打细算,巧作安排,使之分配的更为合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无误
。要耐心细致地宣讲政策,严格地执行政策,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要求。要克己奉公,杜绝一切不正之风。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制造麻烦,上交矛盾。
3.充分发挥分关把口的审核作用
做好分房工作,必须发挥“三长”和“三员”的作用。“三长”是街主任、派出所长和房管站长;“三员”是街干部、民警和房管员。尤其是“三员”,他们掌握情况,熟悉情况,是分房工作的知情人。在进行审核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能起好分关把口的作用,防止重报、漏
报、错报和假报。
这项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牵涉面广,涉及到职工离津前和返津后的许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房管站,凡是涉及到的单位,要求他们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严肃认真地提供情况,充分发挥审核作用,不能推脱、搪塞,不能让群众往返奔走,到处求告。

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
为了一次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好这次住房分配,特作规定如下:
一、分配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我市支援外地,在册的“六·二六”人员;
2.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经批准返津的;
3.在津有正式户口,并且本人已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包括返津后在卫生系统和非卫生系统工作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分配住房:
1.“六·二六”人员在离津时将原住的公产、企业产房屋交回房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
2.原住的私产房屋献交归公或作价公购的。
3.离津时没有正式住房,原住集体宿舍或单位的办公和附属房屋的。
4.本人离津时与家属同居挤住,无法交回住房的。
三、“六·二六”人员离津时,原住的公、私产房屋转让亲友或将私产房屋自行出售的,一般不予分配房屋;特殊困难的,不论人口多少,原则只分给住房一间。
四、“六·二六”人员回津后,在拆棚分房中或有关单位已经作过住房安排的,不再解决。
五、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后,经批准返津的,其住房安置问题,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六、分房标准:一至四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一间,五至七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二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如系三代同居或有年满十六周岁的异性大子女,确需分室安置的,可酌情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
分配住房人口的计算,包括批准返津的“六·二六”人员及随迁家属(含在学或服兵役的),其它人口不能计入。
七、这次分房只解决“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住房中,不应附加任何照顾条件,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献产、公购等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八、分配给“六·二六”人员的住房,从分配之日起,限期在一个月内进住,过期不住的,以弃权论,由分房单位收回,以后不再安排其住房。
对于现住临建棚的“六·二六”人员,在分配住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将其临建棚立即拆除;现住单位办公或附属用房的应立即腾出,不得借故拖延。对于拖延不拆、不搬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说服教育,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采取断然措施,强制拆除和搬迁。

九、分配住房,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站和所在单位共同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分配;并由主管区、局汇总,报市房管局备案。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占用住房,违者严肃处理。



1982年8月1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