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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做好民兵装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天津警备区



各区、县人民政府、武装部,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全国民兵装备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已经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文件,结合我市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做好民兵装备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克服在装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麻痹大意、自满松劲和畏难等思想情绪。通过学习,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搞好装备管理
是加强民兵建设的需要,是加强战备、准备打仗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治安、发展安定团结大好形势的需要,全体人武干部要熟知各项规定,保管、警卫人员明确职责和纪律,确保各项装备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贯彻民兵武器装备发展方针,进一步搞好武器装备的普查整顿工作。根据“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调整品种,搞好配套”的方针,在今年十月底以前,要完成民兵武器装备的普查和鉴定工作;同时本着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民兵武器的调整、配套工作。

对于旧杂式、改制式武器和次品枪,以及不能继续使用的弹药和器材,经技术鉴定和警备区批准,可进行报废处理。在保证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的前提下,区、县民兵装备仓库要适当储存一部分质量较好的轻武器。储存的品种、数量要报警备区审批。
三、加强基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严防发生事故,是当前民兵装备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领导同志要坚决贯彻执行《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坚持实行武器
集中保管。农村以公社集中保管为主;沿海、山区、主要防御地域的重要村镇和民兵工作的典型单位,在能够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区、县武装部批准,可由大队集中保管。厂矿、企事业、街道等单位的民兵武器,应严格按照“五有”(即:有坚固的武器库(室),墙壁、门窗要牢固;有
枪柜,柜要加锁;有人看管,保证昼夜不失控;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有报警装置,性能准确可靠。)的要求,由本单位集中保管。配有火炮、高机但无炮(高机)库的单位,要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86号文件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务于明年上半年做到火炮
、高机入库保管。这些单位的所属上级要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各区、县的民兵武器库要列为重点保卫目标,切实加强管理。各级武器库(室)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分队,落实警卫方案,确保库区安全。要严格执行民兵弹药管理规定。厂矿、企事业单位、生产大队及座落在市区的人民公社一律不准储存弹药。训练弹药,要专人领取、保管,剩余弹药
要及时清点上交。
四、继续完成仓库的续建任务和配套工程,搞好科学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86号、〔1982〕11号文件的要求,一九八四年前要完成原定计划的仓库续建任务和部分仓库的配套工程。各区、县和计划部门要分期分批安排、落实,由人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如期完成。对位置不当的仓库,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实行科学管理,延长储存年限,保证储存物资质量。
五、调整健全修理机构,进一步搞好民兵武器修理工作。继续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就地就近修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修理机构,调整、巩固以警备区修械所为骨干的三级修理网。区、县要有修理组,基层武器保管单位要有二至三名军械修理员,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任
务四落实,轻武器中修不出区、县,小修不出保管单位。修理武器装备所需的零配件,由警备区后勤部筹措供应。修理人员在执行修理任务时,原单位要照发工资,照常评奖。警备区修理所要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修理骨干,搞好巡回修理,发挥在民兵军械修理工作中的骨干
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改进作风,抓好落实。各级领导要把民兵装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各区、县要召开会议,贯彻市民兵装备工作会议精神,并提出落实的措施。各区、县和配有民兵武器的局,每年要抓两至三次以安全防范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市每年检查一至两
次。通过检查,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不出事故,不丢枪(弹),不死伤人,不损坏武器装备”安全评比竞赛活动。逐级实行领导责任制,哪个单位配有民兵武器,哪个单位的领导就有责任把民兵装备工作领导好,把武器管理好。今后发生武器装备丢失、被
盗、爆炸、损坏等事故,首先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渎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武装部门落实武器库(室)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故。



198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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