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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负担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国发〔1982〕4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已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手表、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包括电风扇、电烘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橡胶制品,在本通知
下达前,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一律从四月一日起按照统一的规定恢复征收工商税。
二、社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的,除生产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烟、酒等二十种产品和长途贩运的以外,可给予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但销售到本社、队以外的产品,或为本社、队以外提供劳务的收入,仍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
工商所得税。
三、座落在市郊区,塘沽,汉沽,大港,市区、县属镇(即静海县城关、独流、唐官屯;宁河县芦台;武清县杨村;宝坻县城关;蓟县城关)的社队企业、工农合营企业(社、队分得利润的部分)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供销机构、专业公司,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
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四、座落在县属镇以外的社、队企业,仍按现行20%的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税负担偏轻的,暂不作调整。在这些企业中,凡是生产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烟、酒等二十种产品和经营商业的社队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五、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范围支付费用以后的余额,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六、凡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的结余)均适用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244号文件中有关集体企业增长利润减税的规定。但应以一九八一年的课税所得额为基数,各企业的课税基数由区、县税务局负责审定。
七、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烟、酒等二十种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按照规定交纳工商税有困难的,以及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审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办理。



198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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