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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委、劳动局、总工会《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委、劳动局、总工会《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了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总的说来,我市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是好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多头,管理分散
,在供应政策、经营范围、物价管理上都有一些混乱现象。这不仅为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开了方便之门,而且也使一些粗制滥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流入市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二是有的单位任意扩大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品种、数量,甚至把发放
防护用品当作职工福利待遇,或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奖金发放,等等。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及我市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的。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或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在
具体发放和管理上要严格掌握公物公用、交旧领新、修旧利废、综合利用的原则。对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以发放防护用品为名,滥发高档商品的,财务部门要把住关口,不予报销。
二、统一经营渠道,整顿经营网点。劳动防护用品系集团购买商品,应由市百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劳保批发部)经营。目前一商、市供销社所属的其它经营劳保用品的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对其中确有经营必要的,应明确专柜、专点和经营范围,报
市财委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并须接受劳保批发部的业务指导,按季、按月将进销品种、数量和经营情况报劳保批发部。未经批准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凡未经批准而继续经营的,要将现有库存商品编造清册,由劳保批发部发给销售证明,自行售完为止,
不准再组织进货。
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应按照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交劳保批发部或经批准的经营单位收购,不准直接售给使用单位。所有委托、物资回收商店都要停止收购个人出售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外地来津推销劳动防护用品的,统一由劳保批发部接待,使用单位不得直接购买。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要按年、按季编报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劳保批发部(或其它经批准的经营单位
),并签订供销合同,由经营单位凭合同核实供应。使用单位确需到外地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须经市劳保批发部同意并出具证明,报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的,财会部门不予报销。
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对不按规定扩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予贷款;对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采购的单位不予划拨结算。
四、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倒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活动。严禁个人走街串巷,私自收购劳动防护用品;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劝阻、批评教育、没收或罚款等办法,认真加以
处理。



198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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