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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1981〕144号《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为了做好这次调整工资工作,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
体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调整工资的范围、对象以及增加工资的办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医疗、教育、托幼单位,凡具备经济能力的,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工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津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工作,按本市调整工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党的关系在区、县,行政关系在局的双重领导单位,这次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应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主管局负责,区、县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六、这次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升级名单,征求工会意见,经单位党组织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区、县、局审查批准(市教育局、第二教育局系统部分单位可委托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市经委、建委、财委、文委系统的局机关和大专院
校,分别由各委审批;郊区、县级机关和农委系统的局机关,由农委审批;其它局机关和市、区级机关,由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在津单位由代管区、局或主管委办审批;没有代管部门的单位,由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这次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涉及到各行各业,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调资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又要做好左邻右舍的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大家都能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附表: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新、旧工资标准对照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 国家机关 ||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 行政人员 || || |
|--------||-------------------||---------------------|
|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等 |工资标准 ||--------|--------|靠||--------|--------| 靠 |
|级 | ||等 | 工 资 |等 | 工 资 |标||等 | 工 资 |等 | 工资 | 标 |
| | ||级 | 标 准 |级 | 标 准 |准||级 | 标 准 |级 | 标准 | 准 |
|--|-----||--|-----|--|-----|-||--|-----|--|-----|---|
|12|172.5||1 |218.5|1 |218.5| || | | | | |
|--|-----||--|-----|--|-----|-||--|-----|--|-----|---|
|13|155.5||2 |186.5|2 |186.5| ||1 |186.5|1 |186.5| |
|--|-----||--|-----|--|-----|-||--|-----|--|-----|---|
|14|138 ||3 |158.5|3 |158.5| ||2 |158.5|2 |158.5| |
|--|-----||--|-----|--|-----|-||--|-----|--|-----|---|
|15|124 ||4 |135.5|4 |135.5| ||3 |135.5|3 |135.5| |
|--|-----||--|-----|--|-----|-||--|-----|--|-----|---|
|16|110.5||5 |117.5|5 |117.5| ||4 |117.5|4 |117.5| |
|--|-----||--|-----|--|-----|-||--|-----|--|-----|---|
|17| 99 ||6 |101 |6 |101 | ||5 |101 |5 |101 | |
|--|-----||--|-----|--|-----|-||--|-----|--|-----|---|
|18| 87.5||7 | 87.5|7 | 87.5| ||6 | 87.5|6 | 87.5| |
------------------------------------------------------

------------------------------------------------------
|19| 78 ||8 | 77 |8 |☆78 |1||7 | 77 |7 |☆78 | 1 |
|--|-----||--|-----|--|-----|-||--|-----|--|-----|---|
|20| 70 ||9 | 69 |9 |☆70 |1||8 | 69 |8 |☆70 | 1 |
|--|-----||--|-----|--|-----|-||--|-----|--|-----|---|
|21| 62 ||10| 62 |10| 62 | ||9 | 62 |9 | 62 | |
|--|-----||--|-----|--|-----|-||--|-----|--|-----|---|
|22| 56 ||11| 55 |11|☆56 |1||10| 56 |10| 56 | |
|--|-----||--|-----|--|-----|-||--|-----|--|-----|---|
|23| 49.5|| | 49.5| | 49.5| ||11| 49.5|11| 49.5| |
| | || | | | | || | | | | |
|--|-----||--|-----|--|-----|-||--|-----|--|-----|---|
|24| 43 || | 43 | | 43 | ||12| 43 |12| 43 | |
| | || | | | | || | | | | |
|--|-----||--|-----|--|-----|-||--|-----|--|-----|---|
|25|(38) || | | | | ||13| 37.5|13| 38 |0.5|
| | 37.5|| | | | | || | | | | |
|--|-----||--|-----|--|-----|-||--|-----|--|-----|---|
|26|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 || |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 靠 ||--------|--------| 靠 |
|等 | 工 资 |等 | 工 资 | 标 ||等 | 工 资 |等 | 工 资 | 标 |
|级 | 标 准 |级 | 标 准 | 准 ||级 | 标 准 |级 | 标 准 |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9.5 |1 |149.5| || | | | | |
|--|------|--|-----|---||--|-----|--|-----|---|
|2 |124 |2 |124 | || | | | | |
|--|------|--|-----|---||--|-----|--|-----|---|
|3 |101 |3 |101 | || | |1 |99 | |
|--|------|--|-----|---||--|-----|--|-----|---|
|4 | 89.5 |4 | 89.5| ||1 | 86.5|2 |☆87.5| 1 |
|--|------|--|-----|---||--|-----|--|-----|---|
|5 | 79.5 |5 | 79.5| ||2 | 76 |3 |☆78 | 2 |
|--|------|--|-----|---||--|-----|--|-----|---|
|6 | 70 |6 | 70 | ||3 | 66.5|4 |☆70 |3.5|
-----------------------------------------------

-----------------------------------------------
|7 | 62 |7 | 62 | ||4 | 58.5|5 |☆62 |3.5|
|--|------|--|-----|---||--|-----|--|-----|---|
|8 | 54 |8 |☆56 | 2 ||5 | 53 |6 |☆56 | 3 |
|--|------|--|-----|---||--|-----|--|-----|---|
|9 |(47.5)|9 |☆49.5|(2)||6 | 47 |7 |☆49.5|2.5|
| | 47 | | |2.5|| | | | | |
|--|------|--|-----|---||--|-----|--|-----|---|
|10|(43) |10|☆43 |(0)||7 |(42) |8 |☆43 |(1)|
| | 42.5 | | |0.5|| | 41.5| | |1.5|
|--|------|--|-----|---||--|-----|--|-----|---|
| | 38 | | 38 | ||8 | 37 |9 |☆38 | 1 |
| | | | | || | | | | |
|--|------|--|-----|---||--|-----|--|-----|---|
| | 33 | | 33 | ||9 | 32 |10|☆33 | 1 |
|--|------|--|-----|---||--|-----|--|-----|---|
| | | | | || | | | | |
-----------------------------------------------

------------------------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 靠 |
|等 | 工 资 |等 | 工 资 | 标 |
|级 | 标 准 |级 | 标 准 | 准 |
|--|------|--|-----|---|
|5 |200 |5 |200 | |
|--|------|--|-----|---|
|6 |177 |6 |177 | |
|--|------|--|-----|---|
|7 |155.5 |7 |155.5| |
|--|------|--|-----|---|
|8 |137 |8 |137 | |
|--|------|--|-----|---|
|9 |121 |9 |121 | |
|--|------|--|-----|---|
|10|106 |10|106 | |
|--|------|--|-----|---|
|11| 91 |11| 91 | |
|--|------|--|-----|---|
|12| 79.5 |12| 79.5| |
|--|------|--|-----|---|
|13| 69 |13|☆70 | 1 |
|--|------|--|-----|---|
|14| 62 |14| 62 | |
|--|------|--|-----|---|
|15| 56.5 |15|56.5 | |
|--|------|--|-----|---|
|16| | | | |
| | 50.5 | | | |
|--|------|16|☆49.5|(3)|
|17|(46.5)| | |3.5|
| | 46 | | | |
|--|------|--|-----|---|
|18|(42) | |☆43 |(1)|
| | 41.5 |17| |1.5|
|--|------|--|-----|---|
|19| 37 |18|☆38 | 1 |
|--|------|--|-----|---|
|20| 32 |19|☆33 | 1 |
------------------------
注:1.有☆符号的,为靠级的工资标准等级。
2.原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为49.5元。
原卫技17级、16级半者,一律靠入新卫技16级,
原卫技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以办中专为主虽附设大专班仍视为中专的)、中等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业余中初等学校、少年宫、市和区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列入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事业费
开支的校外专职辅导员和公社专职教育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独立设置、长期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但因年老体弱从生产第一线调到幼儿园、托儿所工作,其中少数工资已经偏高的人员,如再升级对生产第一线工人有影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不予升级。
3.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上述调整工资范围内兼职、轮换和借调的教职工,以及公社行政编制和行政费开支的文教助理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4.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职工业余中等专业班、中初等文化、技术学习班以及非独立设置的学校,其兼职教职工和各单位的教育科、处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5.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进修学院(含教育学院)、单独设立的大专班(点)以及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6.这次调整教职工工资,原则上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但对从调整工资范围内单位正式调到调整工资范围外未转工资关系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从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单位调出的教职工(含九月份发薪后当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调资范围内单位以及新增加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也不得随调整工资范围内的教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落实政策复工复职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时的单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落实政策又安排到调整工资范围内单位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工资。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7.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
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8.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教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凡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9.升级: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可以升一级。
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不予升级。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入学前工龄不满五年虽已定级的,也不予升级。
1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11.对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职工至今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不予升级。
12.长期病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13.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
,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教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
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
15.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新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调整小学教员工资等级序号。见附表)。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这次升级,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下同)。
凡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16.幼儿园、托儿所保教人员的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除经市劳动局批准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单位,可按其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外,其它园、所的教养员按小学教员工资标准执行,保育员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公社专职教育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国家机关表(一)”级差增加工资。
17.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六)”)的工人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工勤人员,其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最高等级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的,不予升级。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一级半和“国
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国家机关表(六)”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技工、工勤人员(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分别在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的,不予升级。
18.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实习场的工人,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其工资已达到最高等级的,不予升级;其工资与最高等级相差半级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实习场工人(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在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
19.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技校教师二级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中教二级
、中专教师四级、技校教师三级的教职工,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
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半、中教一级半、中专教师三级半、技校教师二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
半、中教二级半、中专教师四级半、技校教师三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五种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教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指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的)不升级的等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不升级的等级的下一级工
资额的(例如: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现任行政管理工作,其工资在一百二十四元零一分至一百三十八元之间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也可以升级。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20.有附加工资的教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的销
。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1.这次增加工资的教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教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
否,均算升级。
2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
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3.中、小学特级教师升级的,其特级教师补贴不予冲销。

四、其它问题:
24.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教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援藏、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5.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
资标准执行。
26.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教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教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27.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常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28.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29.对于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截止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满的,应按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办理。超假未归的暂缓升级。自超假之日起,在半年以内回国工作的,予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恢复工资之月起计发。超假半年以上的不再补升。
30.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因撤销、合并而未分配工作的教职工,调整工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2.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3.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教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4.上述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人员调整工资,按本规定执行。
35.今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36.关于升两级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及国家劳动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1.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或保健站、校医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精神病院和按摩诊所等属于医疗性质的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均属这次调资范围。
2.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处、科等,不论是企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高等医学院校(包括临时或轮流带领学生到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实习和工作的人员)、医药科研单位(指未设病床和门诊,仅与临床单位挂钩协作、实验、实习的人员)、医药
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养老院、休养院(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脱产的红医工、非医疗部门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和其它兼职人员,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中的教职工,按《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4.这次调资,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从调资范围内单位调出的职工(含九月份发薪后当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和新增加的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也不得随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补级差
和靠级。
5.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都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6.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由于
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7.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原卫技十六级半的,应靠到新卫技十六级。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8.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区、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而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一般升一级。现工资已达卫技十级及其以上的人员
,这次不予升级。现工资是卫技十级半的,可升半级。
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关于升两级的问题,另作具体规定。
9.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均按现任工作岗位确定。工人现未做技工、工勤工作的,这次调资,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技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技人员
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
1957—1961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
1962—1966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
1967—1971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卫技16级
1972—1976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
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备注:①“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②“工作年限”,对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属于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是指毕业时间(由于不服从分配或长期生病等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以正式到达的时间为准);对通过晋升而取得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调干生,可按其参加工作的时
间;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③上表所列“低于××级”均不包括所列的本级别(下同);“卫技××级”系指新卫技工资标准。
④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人员中有半级的,均按升半级前的级别进行对照(下同)。
10.中医、中药人员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明确技术职称的,一般参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一九五八年底以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可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年限
和工资级别规定的上一级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1.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和执行国家卫生事业机构技工(包括司机、炊事员、电话员、缝纫洗衣工)工资标准表(以下简称“卫生事业技工”)的工勤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执行“国家机关表(一)” 执行“卫生事业技工”
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 工资标准的工人
1956年底以前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技工3级
1957—1961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技工4级
1962—1966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技工5级
1967—1971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技工6级
1972—1976 低于行政24级 低于技工7级
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12.“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制满二年以上者,可按高等院校毕业生对待。
13.卫生技术人员中的复员军人,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核取得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可参照原部队正式确定的技术职称,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在地方和部队均未取得
技术职称的,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4.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可分别按照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增加工资仍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非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虽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不得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仍
应按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5.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16.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又未升过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六级及其以下、卫技十级及其以下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九级及其以下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二级及其以下的职工,可升一级。
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只升过半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半、卫技九级半、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一级半的可升半级。在上述人员的级别或工资额以下的,可升一级。
17.以上各项,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的级别进行对照,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下的,按下一个级别对待;超过一半的,按上一个级别对待。执行企业勤杂、通讯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可按
本人工资额与上表所列工勤人员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的规定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8.这次升级的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有半级的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这次升级,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
按新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见附表)
19.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职工,不予升级。
2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21.长期病休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升一级。
22.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
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23.工作表现很差的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
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24.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
。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5.这次增加工资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
升级。
26.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定
,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四、其它问题:
27.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援藏、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8.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长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29.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
工资标准执行。
30.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31.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2.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33.对于出国探亲的职工,截止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满的,应按规定给予调整工资。超假未归的暂缓升级。自超假之日起,在半年以内回国工作的,予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恢复工资之月起计发。超假半年以上的,不再补升。
3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因撤销、合并而未分配工作的职工,调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6.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7.今后新参加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教师的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实施办法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体育系统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各类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均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凡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人员工资由体育事业费开支的,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经费虽在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或虽经批准,但仍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单位,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3.这次调资,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在上述调资范围内,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定级满一年的优秀运动员和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职教练员及其它体育事业人员,均应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和新增加的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
工资范围,也不得随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4.市体委在编的行政机关人员和由体育事业经费开支的体委行政机关人员,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区、县体委正、副主任和机关由行政经费开支的人员以及由事业费开支的纯属做机关行政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由事业费开支的其它人员,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5.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由
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人员,也应补齐级差。
6.靠级:运动员和现任专职教练员按本人现工资(享受体育津贴的教练员将津贴并入工资)就近向上靠入修订的新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中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体育事业人员,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人员,凡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7.运动员靠级后,按新工资标准升级。对表现好、运动训练成绩有提高的,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新工资标准半级(不含半级)的,算升一级。
运动员中一贯表现较好,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注一)以上的(指上次调资后新创造的运动成绩。如因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创造的成绩,在上次调资中已经升过级的,这次原则上不能升两级)或入队后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以及运动成绩相当
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注二),可以再升一级。运动员中虽未达到以上成绩,但运动年限较长、一贯表现较好、贡献较大、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也可以再升一级。
运动员定级未满一年,但运动成绩达到上述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一级。
8.现任专职教练员靠级后,按新工资标准升级。对表现较好,工作有成绩的,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新工资标准的半级(不含半级)的,算升一级。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再升一级:
①已批准为国家级教练的,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七级的。
②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二十年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的十五年以上),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八级的。
③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十五年以上,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九级的。
④除上述情况外,现任专职教练员中一贯表现好、有重大贡献的,或表现较好、贡献较大、工龄较长,原来受工资起点低的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
现任专职教练员升两级的条件中规定“从事运动员和教练员二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上”的计算办法,系指从事运动员的时间和从事教练员的时间相加达到二十年或十五年以上的,或单独从事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时间达到二十年或十五年以上的。“文革”时期非本人原因调离运动员和
教练员岗位现在又从事运动员、教练员工作的,原中断时间应计算在内。
9.其它体育事业人员的升级:
①上述调资范围内的体育场地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六)”)执行。对新参加工作的体育场地技术工人实行二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满后,第一年转正按“国家机关表(六)”八级执行,第二年定级按“国家机关表(六)
”七级执行。现有场地技术工人中参加工作已满三年,工资不到七级的,可按七级执行,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算升一级。高于七级的,原工资不变,升级时按“国家机关表(六)”级差增加工资。
②场地技术工人和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一般升一级。对少数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人员,也可以升两级(重点照顾由运动员、教练员改做行政管理、政工、业务等工作的人员和炊事员中的骨干)。
③执行“国家机关表(六)”的,一九七七年以前本人工资已达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而一九七七年以后又升过级的,这次不予升级;一九七七年以后升过半级的,这次可升半级。现本人工资已达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而一九七七年以后未升过级的,可升一级,但应按最高等级与下一等
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④其它体育事业人员升级时,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有半级的职工升级时,凡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这次升级,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10.在这次调资范围中,少数原来是专职教练员,现在虽然兼了其他职务,但照常搞训练教学、带队员,仍然以教练工作为主的,也可以按教练员的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除此以外的兼职教练员,不是以教练工作为主,不搞训练不带队员的,不得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执行,应按体
育事业人员的升级办法升级。
11.体操队和技巧队当中的现任专职舞蹈老师,这次升级的,可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钢琴伴奏人员,这次升级的,仍按全国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原来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这次升级时,统一按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12.教练员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已评定为等级教练员或实际水平已达到等级教练员的,可以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没有达到等级教练员水平的,应按体育事业人员的办法升级。
13.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教练员新工资标准三级的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教练员新工资标准四级的,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升级。
14.运动员、教练员中的长期伤、病休人员,可以靠级,对工作多年、一贯表现好、有较大贡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一级。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中的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15.定级未满一年的运动员(除前面规定可以升级的以外)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专职教练员、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以及其它未定级的人员,不予升级。
16.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各类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不予升级。原是运动员、教练员的也不予靠入新工资标准。
17.因触犯法律受处分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不予升级。是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也不予靠入新工资标准。正在受审查尚未结
论的人员,暂不升级,是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也暂不靠入新工资标准,其靠、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8.对确实犯了错误尚未处理的职工和表现很差、不服从分配长期不上班,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是运动员、教练员的也暂缓靠入新工资标准。缓靠、升
时间为一年。转变好的,期满后可以补靠,符合升级条件的,也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靠、补升。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19.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
。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0.这次增加工资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
均算升级。
21.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
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四、其它问题:
22.长期外出执行任务的职工(如援外、援藏和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3.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4.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
资标准执行。
25.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在调整工资期间(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
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26.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常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7.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28.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9.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0.今后新入队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在定级、升级时按新工资标准执行。不满十七周岁的少年运动员仍按原生活费待遇规定执行,个别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提前定级。〔注一〕 全国先进水平:系指全国纪录创造者,全国冠军以及在
全国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即6~8队(人)参加的
获前二名,9~12队(人)参加的获前三名,18个队
(人)以上或甲级联赛获前六名(不含乙级、丙级联
赛、分区赛、邀请赛、调赛、青少年比赛等)。集体项
目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人数,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情况
自行确定。〔注二〕 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系指获得世
界锦标赛前三名或没有参加世界锦标赛的项目其成绩
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田径、游泳前六名),以
及田径、游泳被列入当年公布的世界前十名者。篮、
排、足球集体项目虽然没有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
但有的运动员个人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者。

附表一 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
--------------------------------------------------------
|工资| 工 资 标 准 (元) |运|教|
| |-----------------------------------------------|动|练|
|级别|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员|员|
|--|-----|-----|-----|-----|-----|-----|-----|-----|-|-|
|1 |170.5|175.5|180 |184.5|189.5|194 |199 |203.5| |↑|
|--|-----|-----|-----|-----|-----|-----|-----|-----| |||
|2 |153.5|157.5|162 |166 |170.5|174.5|179 |183 | |||
|--|-----|-----|-----|-----|-----|-----|-----|-----| |||
|3 |136.5|140 |144 |148 |151.5|155.5|159 |162.5| |||
|--|-----|-----|-----|-----|-----|-----|-----|-----| |||
|4 |122 |125.5|129 |132 |135.5|139 |142 |145.5|↑|||
|--|-----|-----|-----|-----|-----|-----|-----|-----|||||
|5 |108 |111 |114 |117 |120 |123 |126 |129 |||||
|--|-----|-----|-----|-----|-----|-----|-----|-----|||||
|6 | 95.5| 98 |101 |103.5|106 |109 |111.5|114 |||||
|--|-----|-----|-----|-----|-----|-----|-----|-----|||||
|7 | 83 | 85.5| 88 | 90 | 92.5| 95 | 97 | 99.5|||||
|--|-----|-----|-----|-----|-----|-----|-----|-----|||||
|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
|9 | 59.5| 61.5| 63 | 64 | 66.5| 68 | 69.5| 71 |||||
|--|-----|-----|-----|-----|-----|-----|-----|-----|||||
|10| 50 | 51.5| 53 | 54.5| 56 | 57 | 58.5| 60 |||||
|--|-----|-----|-----|-----|-----|-----|-----|-----|||||
|11| 41 | 42 | 43 | 44.5| 45.5| 46.5| 47.5|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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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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