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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对企业财务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制度问题的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凡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应当在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简易建筑费、利润留成、企业基金、职工福利金、工会经费等各种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改按规定渠道列支,并如数冲减、
调整生产成本,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不再调整成本,但应改按规定渠道列支,并如数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在利润科目中增设“营业外收入--企业财务检查收回收入”,下同),纳入利润总额,补交利润。各项专用资金不够冲减的,可以先行挂帐,从以后年
度提取的专用基金中归还。
二、凡采用乱列、乱摊“材料价格差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或者故意压低“在产品成本”,以及一切不按规定核算成品成本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冲减、调整成本,并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应如数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
,并相应补交利润。
三、凡属企业办的知青工厂、家属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单位的费用开支(包括集体单位使用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劳保用品,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付的租金,使用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燃料、动力应付的费用等),挤占企业成本的,一律由集体单位认真清
理归还。一次归还有困难的,可先挂帐,订出计划分期归还。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冲减、调整企业生产成本,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可不再调整企业生产成本,而应增加一九八一年的营业外收入,相应补交利润。
四、凡属用各种手段截留、坐支、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劳务收入、手续费和其它收入中应上交的部分),乱列营业外支出,不按国家规定归还技措贷款,以及弄虚作假谎报亏损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纠正还原,将违反规定留用的资金上交国家;一九八0
年底以前发生的,作为增加营业外收入,利润上交国家。
五、凡属不按国家规定,多提或重复提取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都应按国务院〔1981〕159、166号文件的规定,将多提的部分上交国家。
六、凡属擅自提高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各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或标准,一九八一年多提的部分,应冲减、调整生产成本,增加并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多提部分,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应相应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并补交利润。从
一九八二年起,应改按国家规定提取。
七、凡属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实物、劳保用品的,其多发的部分,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列入营业外支出,应改在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中列支,并从一九八二年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一九八一年多发的部分,应如数冲减,调整生产成本
,增加和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多发的部分,不再调整成本,应相应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增加和补交利润。对国务院〔1981〕10号文件下达后,企业继续滥发的奖金、补助费、实物,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凡是采取弄虚作假手法骗取的奖金、实物,或者领导干部和有
关人员利用职权私分私占的奖金、实物,或者巧立名目发放数额很大的奖金,以及私分产品情节严重的,都要坚决纠正,如数追回;一次收回有困难的,可以限期分次收回。追回的资金,应根据原来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归还处理。企业擅自提高标准给职工滥发出差补贴等补助费的,应改按现
行规定定执行。
八、企业内部的小钱柜、小金库以及帐外材料、物资,要进行清理、盘点、登记、入帐,统一由财会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一般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可如数增加企业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增加并补交利润。
九、企业财务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因企业一九八一年决算已编报,无法调整一九八一年成本和增加营业外收入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也可改为增加一九八二年营业外收入,纳入利润总额,并应按照边查边处理的原则,连同欠交利润、折旧基金迅速补
交入库,一次上交有困难的,可以定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上交。
十、属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违法案件,应当组织力量,查证落实,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应补交的利润,都应按照现行财务隶属关系上交财政主管机关。
十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这次检查出来的各种应上交款项,凡是企业自查或主动向检查组汇报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分成;凡是上级部门组织互查和派检查组查出的,一律不再提取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分成。




198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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