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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遵照国发〔1982〕3号《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全市性的物价大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部门广泛进行了物价的自查和抽查,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物价管理比过去有明显进步,群众比较满意。但少数单位擅自提价,
变相涨价,违反物价政策的情况还是严重的,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为此,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必须明确认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所必需,切不可掉以轻心。要认真贯彻赵紫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
,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把市场管好,把物价管好。要教育干部、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把国务院《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包括各种消费品、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产品和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修配等非商品收费标准,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不准提高。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提高了零售价格的,一律退回到原来的价
格。有季节差价的商品,按照规定,根据不同季节调整价格,并由零售经营单位向群众公布。
三、工业自销的商品,要按照不同销售对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批发、零售价格。商业自采商品,要符合商品流向,按我市零售牌价销售;不准从零售部门以零售价格进货,照加差率,抬高价格。没有牌价的自采商品价格,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定价;如进货价格偏高,要
比照同类商品价格合理制定,其亏损由经营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出口转内销的商品,无论由商业部门销售,或由外贸部门、工业部门自己销售,都要执行主营公司的统一定价。不准抬价销售,也不允许削价内部处理或私分残、次、冷、背商品,需要削价处理的,应报经批准。
四、新产品价格的制定,要认真执行市委津党发〔198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大产品(如自行车、缝纫机等),要报市物委审定。
新规格、新花色、新装璜产品价格,要参照老产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合理制定。只能在老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增减成本合理变化部分,不准借机任意加价。
五、议价商品要严加控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议销商品的价格,除一九八一年内经市、县批准调整的以外,一律稳定在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水平上,只能降低,不许提高。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议价商品范围,提高议销商品价格的,一律退回去。

六、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必须端正经营方向,坚持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为主的方针。要划定经营范围,不准跨行业经营,不准议价经营和代营议价工业品,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成交,不准买空卖空、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七、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凡是实行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特别是对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蔬菜、生猪、菜牛、菜羊、鲜蛋、家禽、水产品和干鲜果品等农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按规定的收购价格交售。对于采取降低收购基数、提高议价比例、扩大议
价幅度、自定超购加价或价外补贴、抬高等级以及乱付费用等方式变相涨价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由于零售价格不作调整,对一些影响生产和流通的价格问题,工商双方要从稳定物价、安定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精神,共同协商,互相让利,合理解决。对极少数工商双方都无利或亏损,而又是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财税部门可采取减免税收、核减利润指
标或补贴的办法,给予支持和照顾。
凡是部门之间发生价格争议解决不了的,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物价委员会予以仲裁,经仲裁后,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在仲裁过程中,仍应执行原定价格,争议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拒收,如拒交或拒收,应承担经济责任。
九、加强集市贸易和农贸市场的管理。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查处投机倒把暂行办法》,坚决取缔“二道贩子”套购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转手加价倒卖,从中渔利;狠狠打击内外勾结,套购倒卖、欺行霸市等投机倒把和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对商业购销活动,特别是对贸易货栈成交、议购议销、工业自销、商业自采等活动,要进行监督;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责成经营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并有权停止其现金或转帐结算,提请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要坚持经常开展物价检查,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并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区要按地区、街道建立物价监督小组。扩大义务物价检查员队伍,组成物价监督网。各区、县政府,要经常组织物价大检查。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在商业集中
地区和大型商场设立物价意见箱;在主要商店、农贸市场恢复和设立公平秤和标准尺,为群众监督物价提供方便。各有关部门对群众揭发、检举的问题,一定要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处理。要按照《天津市物价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
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必要时在商店门前张贴处理和批评的通告。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把各级物价机构建立健全起来,不要与其他部门合并,要充实加强物价工作人员,认真把物价管理工作作好。



198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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