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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扩大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扩大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扩大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完善企业留成办法,根据三年来我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的情况,经研究,对于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行业(局),以主管局为单位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经与有关部门反复酝酿和测算,
冶金、纺织两个局继续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化工(不包括天津化工厂)、一机、二机、一轻(不包括天津自行车厂、手表厂)、二轻、建材、医药等局,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在各局内部,对亏损、微利企业仍可实行年包干办法。
一、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原则
1.必须保证当年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企业每年增加的应上交利润,其上交国家的部分,必须大于留给企业和主管局部分。
2.为了解决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增加额,大部分应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由于分成办法的改变,各局对于“三金”分配比例要区别不同企业进行调整,并报市经委和财政局审批。
3.为了防止按行业吃“大锅饭”,主管局应根据市批准的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核定到所属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上交利润等四项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额的百分之八。
4.为了有利于企业全面规划,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比例,一定四年不变。如因国家批准调整原材料或产品价格、改革税制及国家投资新增生产能力而影响企业利润增减幅度较大的,经审批后,可作适当调整。
二、全额利润留成的计算依据
以一九七九、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一年各局实际应上交利润和利润留成为基数,考虑各局发展生产和调剂资金的需要,适当增加了一部分机动数。据九个工业局测算汇总全额利润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十六(各局的留成比例见附表)。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冶金局一九八一年起实行的全额留成累进办法,执行到一九八三年底。一九八四年以后是否继续实行累进办法,另定。
2.纺织局因涤棉降价影响一九八二年利润减少额,经审核后按国家规定作为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提取留成。
3.一九八一年我市实行的计划包干超收分成办法(包括有关局、公司、企业超额另加提取分成比例办法),停止执行。
有关全额留成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一九八二年各工业局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核定表
冶金局 15% 化工局 12%
一机局 22% 二机局 30%
纺织局 14% 一轻局 16%
二轻局 25% 建材局 45%
医药局 12%



198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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