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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有的部和部内司局改建为公司,国务院直属机构多数并入部委或改为经济组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今后还会建立一些经济组织.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批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各部委所属司局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报国务院批准.处(室)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各部委决定.
二、国务院直属机购所属处(室)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各直属机构决定,少数需设司局机构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相当于部级的专业公司,其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的专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各主管部门决定.
五、今后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应作为经济实体.一般不再挂行政机构牌子.目前有些公司带有行政性质而兼有行政机构名称的,应逐步过渡,摘去行政机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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