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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麻风病临床治愈,根据临床症状、细菌检查及病理检查三方面的结果综合判定。现将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规定如下:
一、瘤型(LL)、界线类偏瘤型(BL)和中间界线类(BB)麻风
1.临床症状:
①活动性皮损完全消失,或仅残留有皮肤萎缩、色素改变、瘢痕、闭汗、脱毛等后遗症者。
②最近一年内周围神经干无压痛或仅残留有已固定的感觉障碍、肌肉萎缩、肢体或面部畸形及残废等后遗症。
③最近一年内无麻风反应者(皮肤、眼、神经)。
2.细菌检查:
治疗期内查菌阴转后,每3个月查菌一次,连续1年内检查结果阴性者。如果中间出现阳性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取材部位不得少于六处(耳垂、眶上、颧部、下颌及皮损二处)。研究治疗病例不在此限。
3.病理检查:
①仅见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或仅残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细胞浸润者。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二、结核样型(TT)和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1.临床症状:同瘤型麻风临床标准。
2.细菌检查:治疗前查菌阴性,治疗期内病情稳定判断治愈时查菌一次仍为阴性者。如治疗期查菌阳性,阴转后则每6个月查菌一次,持续阴转12个月。
3.病理检查:
①特异性炎症消失,或仅有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三、未定类
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阳性者,按瘤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阴性者,按结核样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
住院或院外治疗达到上述标准者,经治医疗机构应给予临床治愈证明书。
注:麻风病已临床治愈,尚遗留足底溃疡者,应继续进行治疗,但不影响判定临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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