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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四月十日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现将军队在贯彻执行这几项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
二、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执行。补贴的月工资,按本人现行的月工资标准发给。
四、军队离休干部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军级或相当军级以上单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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