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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一并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是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组织和教育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觉地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领导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理直气壮地鼓励先进,表彰先进,敢于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错误行为
作坚决的斗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混入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
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三、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一)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奖惩办法。
十六、本规定由监察部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简称《奖惩暂行规定》)继续有效,仍须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奖惩暂行规定》,做好奖惩工作,提出下列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对工作人员考核优劣、实施奖惩的基础,也是加强机关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本着精兵简政,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精神,研究确定每个部门、处科室等单位的职责范围、权限和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在此基础上
,制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尽职尽责的标准,做到办事有章可循,事事有人负责,责任分明,功过分明,优劣分明,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二、认真做好奖励工作
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种类,把奖励工作开展起来。奖励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平时对在某一方面有显著功绩的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二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开展考核评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给
予奖励。奖励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对工作人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般由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领导提名,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领导机关决定直接授予。
奖励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宁肯少些,但要好些。要注重先进事迹、贡献和奖励后的效果。各种奖励,均以区、县、局为单位,全年奖励面原则上按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掌握,但对下不再分配百分比数,讲究实际,符合条件的则奖,没有符合条件的也不凑数。
对坚决执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在学习、工作、团结、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全面优良的,经过群众评议和区、县、局批准(市管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经商得市财政局同意,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由行政费开支,列“补助工资目”,按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每人每年提取二元,由各区、县、局和市属各委、办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专项使用。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单位,不拨给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按当年工
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升级经费在“工资”目内列支。
三、加强法纪教育,办好违纪案件
维护和加强纪律,要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要结合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健全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违纪苗头,及时解决,以防患于未然。
要认真抓好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当前要认真抓好国家机关和干部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案件,重点打击那些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严肃慎重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凡给予
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需报市人事局批准。市管干部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审批手续
给予工作人员奖励,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在报批时,要报送正式公文、事迹材料、奖励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上级机关批复后,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并将奖励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对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须报送综合材料、处分决定、证据材料、受处分本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宣布执行,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加强对奖惩工作的领导
贯彻执行《奖惩暂行规定》,健全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制度,对于发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
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奖惩暂行规定》,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开展奖惩工作的目的、意义。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
新的贡献。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198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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