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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府宗教事务处等部门《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府同意省府宗教事务处、省建委、省府外事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近一年多来,全省各地在省委和省府领导下,在贯彻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一是许多地市恢复了宗教房产定租,解冻了教会存款,补发了“文革”期间欠付的定租费。全省现已恢复定租的有六个地市,每月付给宗教团体定租费一万四千多元。“文革”中被冻结的十三万多元教会存款,已全部解冻;欠付的定租费,已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予以发还。济南市欠付
天主、基督两教会的定租费共计五十一万多元,决定两年还清;烟台市房管局对停付的十二万一千多元定租费,已全部付清。
二是有些地市对“文革”期间占用的教会房产进行了调查登记,补发了租金,对被拆除的教会房屋作了折价付款。青岛市结算出占用宗教房产的房租费达七十七万多元,已经付清。益都县把出卖教堂大院的款项十一万六千二百元,如数退还给宗教团体。高密县对天、基两教原有七处房
产,经过清理,除二百零七间继续出租外,其余被拆除的一百三十余间,折价三万六千三百元,分期付给教会。
三是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收回和开放了部分教堂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现在全省已批准开放的有天主教堂五处、基督教堂七处、伊斯兰教清真寺六十九处。正在准备开放的有天主教堂三处、基督教堂二处。各地市还开放了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适当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四是随着教会房产定租的恢复,许多地市已恢复了宗教界人士的生活补助费。据统计,恢复生活费的已有十个地市一百二十四人。青岛市不仅恢复了宗教界人士的生活费,并且补发了“文革”中欠发他们的生活费。
我省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虽然取得以上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同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贯彻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重视不够,没能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因而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在“文革”期间停发的定租至今尚未恢
复和补发,被占用的教会房产尚未进行清理登记,租金还未结算;有的地方被拆除的房屋还未折价付款;有的地方对应收回的教堂尚未收回和开放。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我们去年十二月中旬召开了各地市统战、宗教、房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经过讨论研究,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宗教房产工作抓紧抓好。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妥善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不仅有利于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执行,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这项工作如果做得不好,将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给梵蒂冈
和国外教会留下向我进行渗透的缺口。因此,不能把这项工作看成单纯的经济问题,必须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着眼,从执行党的政策的高度来对待。
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有一位负责同志明确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干部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落实。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建立清产小组,对宗教房产进行深入调查,登记成册,立案存档。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
的解决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由于教会和寺庙的房产解放以来变化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吸收宗教团体或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充分发挥他们在清产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把他们作为一方代表,注意尊重他们的意见,共同协商处理清产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解决宗教房产问题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处理好遗留问题。
教会所办的学校、医院及孤儿院、养老院等附属事业,过去已经明确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产权不属于教会,不在这次清退范围。土改时已经分配给群众的教会房产,不再退给教会。
“文革”以前由房管部门按私房改造形式经租的教会房产,其产权退给教会,原定租应恢复,未付的定租费按原定租标准付给。
“文革”期间占用的宗教房产,包括教堂、寺庙、办公用房以及宗教职业者住房,应退给宗教团体。占用期间的租金,应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侵占的私人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补交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暂时不用的房屋,仍可由房管部门协商代管,或直接同用
房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文革”以前历次运动中被机关、部队、企业所占用而未建立租赁关系的天、基两教会的房产,其产权仍应为教会所有。房租费可从一九八0年七月份开始起租。至于让房管部门代管,还是教会自行经营,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凡已被拆除的教会房屋,拆除单位应折价付款。折价要按当地拆迁规定和补偿标准办理。今后如需拆除教会房屋时,除按正式批准手续外,应经当地教会协商同意,报省宗教工作部门和省爱国组织、教务机构决定。各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布局,事前要有长远考虑。对准备作为宗教活动
场所开放的宗教房产,用房单位要保持原样,不得任意改建或扩建。
农村的教会房产,目前多为大队和社队企事业或学校所占用,一般应承认是教会的产权。如需作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应该腾出或调换其它适当数量的房屋,以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不需要开放的,可建立租赁关系;建租有困难的可采取谁住谁修的办法,不交纳房租。如需
拆除改建时,应经地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同意。
在“文革”期间被占用的佛教和道教房产,凡需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及其附属房屋,应退还给僧道管理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要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除者,应折价付款。
三、宗教房租收入,归宗教团体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宗教职业者的生活、教堂寺观的维修和宗教日常开支,不许挪用。要把钱交给宗教团体管理(没有宗教团体的,其房产和房租费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代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经济民主,开支要有预决算,注意节约,不得
任意花用。重大开支要经宗教工作部门同意。
另外,有的宗教团体如因房租收入较少而自养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报当地政府适当增加宗教事务费予以补助。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198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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